2019-03-21 08:33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规范交流学习学生的选课、学分互认、成绩管理及毕业资格、学位资格审查等管理,提高本科生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北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国际交流(交换)学生范围
第三条 国际交流(交换)学生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1)参加我校同国(境)外大学合作建立的双校园模式联合培养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即四年中前半期在东北财经大学学习,后半期在国(境)外合作大学学习,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获得东北财经大学和国(境)外合作大学学士学位的合作办学项目。
(2)参加我校同英国萨里大学合作办学机构的双学位项目。
2.短期校际交流(交换)项目
(1)参加我校与国(境)外大学正式签署校际协议并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正式办理留学手续的校际交流(交换)项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2)参加由学校或学院选派,前往与我校有校际或院际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境)外大学学习的交流(交换)项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3.假期短期项目
参加学校批准的国(境)外大学的短期学习项目,时间一般为学生在读期间的寒暑假期,如暑期学校等。
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教学管理
第四条 成绩管理
1.学生在校内阶段的学习成绩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录入教务系统,由教务处统一管理,统一出具成绩单。
2.学生获得的国(境)外大学成绩应委托国外大学直接邮寄或由学生本人将密封后的成绩单密封后邮寄或带回学生所在学院,并由学生提供成绩查询网址和查询方法。经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存档。学生在国(境)外大学取得的成绩不录入教务系统,不计入平均分计算,仅用于毕业资格审查。
3.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须达到项目规定的外语水平、平均成绩及完成培养方案等要求后,方可出国(具体要求以合作项目最新规定为准)。
第五条 学籍管理
1.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入学学籍及学籍异动情况,以学生处正式下发的学籍变更单为准。
2.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所在学院应在学生出国前两周将出国学生名单、不能出国学生名单及原因报教务处审核备案。未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并备案的或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出国学习的,视为缺席教育教学活动,其在国外所修课程、获得学分,学校不予认可。
第六条 培养方案
1.学生在校内学习期间的培养方案应录入教务系统,并按此组织教学活动,培养方案的变更管理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2.学生在国(境)外大学学习期间培养方案的确定及变更依照我校与国(境)外大学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以及各项目、各专业现行的培养方案,并以此作为学生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在国(境)外大学应修未修的课程或未取得学分的课程,不得以国内已修或补修课程替换;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不允许在国外转换项目及专业,不允许转入我校合作大学以外的其他学校学习,特殊情况须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否则对于其转换的项目、专业或转入其他学校的课程及学分,学校不予认可。
第七条 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查
1.学生校内成绩依据教务系统内的培养方案进行审查,国(境)外大学成绩根据培养方案及学生各学期的国(境)外大学成绩进行审查。国(境)外大学成绩不记入平均分计算范围。
2.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阶段,因学期时间差异未提供国(境)外大学最后一学期课程成绩单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国内已修读课程的学分与成绩和国外学校除最后一学期外的已修读课程的学分和成绩达到毕业条件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条件”准予毕业,“有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3.学生所在学院应于应届毕业生第八学期的第十二周前,将拟按“有条件”准予毕业和“有条件”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以及国(境)外大学最后一学期课程列表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毕业资格审核。
4.学生获得国(境)外大学最后一学期成绩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将成绩提交教务处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5.若未按时提交国(境)外大学成绩或成绩不符合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当年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自动取消,学生须申请延期毕业或结业。
四、短期校际交流(交换)学生教学管理
第八条 参加短期校际交流(交换)项目资格
1.学生参加短期校际交流(交换)项目,须按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要求报名、选拔并办理审批手续。
2.除学校有关项目的具体要求外,学生出国交流学习前的成绩和学分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课程成绩平均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外语应用能力;
(2)出发时没有应修未修或已修未取得学分的必修课;
(3)交流(交换)学期应在第五学期以后(如有特殊情况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与教务处协商一致后解决)。
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双学位学生不允许参加短期校际交流(交换)项目。
4.经学校批准,学生利用假期参加国(境)外大学“暑期学校”等短期研修学习,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九条 课程修读及学分认定
1.各学生培养单位应本着“事前管理,学院负责”的原则,在保证学生培养质量的基础上对交流(交换)学生课程修读进行指导,并在交流(交换)结束后开展学分的认定工作。
2.学生交流(交换)学习前应根据国(境)外大学提供的课程清单,填写《国际交流(交换)学生修读计划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并以此作为学分转换的依据。
3.认定方式可参照我校现行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即1学分对应18学时。
4.学生在国(境)外大学修读的课程应与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相同或相近,所获学分应高于或等于我校课程学分。
5.交流(交换)结束后,学生所修课程须填写《国际交流(交换)学生免修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国(境)外大学学习期间的官方成绩单原件,由所在学院根据出国前审定的方案认定其课程及学分的有效性。如果方案变更,学院应按照本专业本科生培养要求重新认定其课程及学分的有效性,并注明认定理由。
6.学院审定后,交到教务处进行备案。学生在国(境)外大学取得的成绩不录入教务系统,不计入平均分计算。
7.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学课程,经审核不符合我校培养方案要求的,不能替换培养方案内的课程。学生在交流学习结束后视我校当前学期开课和考试安排补修相应课程。当前学期未开设课程,则在开课学期修读相应课程。
第十条 毕业资格审查
1.教务处根据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按学生校内成绩及国(境)外大学成绩所认定的学分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2.如国(境)外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或相关学院在学生派出前规定了学生在国(境)外大学修读的课程及最低学分要求,则按规定审查;如未做出具体规定,则学生须按培养方案要求在国(境)外大学修读与我校应修未修的相同或相近课程。
3.交流(交换)学生必须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并完成答辩,不可用国(境)外大学课程替换我校毕业论文(设计)。经所在学院批准,学生可以不参加现场答辩而参加由学院组织的网上答辩。
五、假期短期交流学生的课程和学分认定
第十一条 假期短期项目一般在学生在读期间的寒暑假期进行。学生参加国(境)外大学短期交流学习(“暑期学校”课程)的,须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学生处批准后,方可参加交流学习;参加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的假期短期项目的学生,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教务处、学生处报送信息。学生交流学习所获课程学分和成绩按学校规定进行课程和学分认定。如未获学校批准,学生参加短期交流所修的课程和学分不予认定。
第十二条 学生完成假期短期交流学习后,须提交短期交流的成绩单或学习证明、课程简介及学时说明等材料,由学院依据学生出国前审定的方案认定课程和学分有效性,认定流程参考短期校际交流(交换)学生教学管理中课程修读及学分认定的相关规定。
六、其 他
第十三条 具有东北财经大学学籍的外国留学生参加东北财经大学短期校际交流(交换)项目,教学管理办法与中国学生一致。
七、附 则
第十四条 相关学院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必要的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国际交流(交换)学生修读计划申请表2019.03.21.docx
附件2:国际交流(交换)学生免修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2019.03.2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