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跨学科、复合型、拔尖创新人才的需要,全面提升本科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宁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是指学校与其他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水平高校,依托双方优势特色学科专业,联合开展全日制本科人才培养的项目。
第三条 联合学士学位项目通过高考招生,基本学制为四年,实行学分制管理,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含休学、保留学籍等时间)。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质量保障
第四条 项目实行双校联合管理机制,共同成立联合培养项目管理委员会,作为项目最高管理与协商机构,主任由双方分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共同担任,成员包括双方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处、专业承办学院负责人等,负责项目统筹规划、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实施监管,包括学籍管理、教学资源调配、教学质量监控、证书发放等。承办学院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落实,包括课程设置、教学任务安排、师资配备、实践教学组织、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初审等工作。
第三章 专业设置与培养方案
第六条 联合学士学位培养方案应结合双方学校人才培养定位,紧扣一流人才培养目标,充分体现跨校跨学科交叉融合的培养优势,培养要求均不低于学校普通专业培养标准,突出复合型、创新性培养特色。
第七条 培养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各学期学分设置合理,明确双方课程分工、实践教学安排和毕业论文(设计)要求,做好联合培养方案与普通专业培养方案的衔接,保障培养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 修读规定
第八条 联合学士学位项目学生的日常管理归属录取专业所在学院,在合作学校学习期间,同时接受合作学校相关管理。
第九条 项目实行双导师制,为每位学生配备双方学校各一名专业导师,共同指导学生学业发展、科研实践和职业生涯规划。
第十条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应为两个学科专业的融合性选题,由双方导师共同指导,内容融合程度由双方导师共同认定,答辩由双方学校承办学院联合组织。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课程的修读、考核、成绩、重修、学业警告等要求,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在合作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按照东北财经大学学分认定相关规定予以认定,所有课程成绩全部如实记载在学生成绩单上。
第十三条 在学期间,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学生可向学校提出退出申请,经联合培养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退出联合培养项目,转入本校同年级普通相关专业学习,已取得的学分按照学校课程替代规定予以认定。
第六章 资格审核与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 联合学士学位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查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合作学校承办学院协助完成。
第十五条 在学习年限内达到联合学士学位项目培养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确已较好掌握两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可申请授予联合学士学位:
(一)高考时以汉语答卷的学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含),即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高考时以本民族语言答卷的少数民族学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0以上(含),即课程平均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
(二)在学士学位办理期间没有因违背学业纪律和学术诚信受到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联合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院审查。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授予联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将建议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教务处;
(二)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对学院提交的名单进行审核后,将拟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校审批。拟授予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授予联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证书办理:
(一)在学习年限内,达到专业培养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东北财经大学毕业证书。达到联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上注明联合培养单位及联合学士学位信息,不再单独发放其他学位证书;
(二)在学习年限内,未达到专业培养要求者,不发放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满足结业条件的,发放结业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联合学士学位项目实行完全学分制收费,收费标准与学校同专业单学位各类别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一致。学生实际修读过的所有课程,均按照学分及相应的收费标准计入学费总额。
第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学业修读规定及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