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8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可授予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和理学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院二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应当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⒈高考时以汉语答卷的学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含),即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高考时以本民族语言答卷的少数民族学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0以上(含),即课程平均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
⒉在学士学位办理期间没有因违背学业纪律和学术诚信受到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生获得毕业资格的同时具备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七条 学生填写《东北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向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第八条 各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逐个审核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习成绩,提出初审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学士学位报教务处)。
第九条 教务处对各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初审报告、提交的材料和学生成绩进行复审,将审核结果经由学位办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例会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四章 学位证书的颁发
第十一条 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打印学位证书,并组织学院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再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有学士学位者,可由学校开具正式的学士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学士学位撤销
第十四条 经认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撤销已授予学士学位:
1.在毕业论文(设计)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2.购买或者由他人代写毕业论文(设计);
3.以其他学术舞弊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