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8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跨学科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拓宽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鼓励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即本专业)课程的同时,修读其他专业,学校实行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
第二条 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即本专业)的同时,选择主修专业外的另一个专业修读,该专业可以与主修专业同属于一个学科门类,也可以分属于不同的学科门类;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是指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选择另一个与主修专业学科门类不同的专业作为辅修第二专业,并加修授予该专业学位所必需的课程。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在辅修第二专业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条 辅修第二专业单独颁发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由学校单独颁发校内第二学士学位证书(非国家标准格式)。
第二章 招生专业及课程设置
第四条 招生专业在学校现有专业基础上设置,要满足社会需要,要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教学质量有保证;开设的专业向全校学生公布,由学生自主选择。
第五条 培养方案以《东北财经大学本科学分制培养方案》为基础,由开设专业所在学院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实行。具体工作程序按《东北财经大学本科培养方案工作规程》执行。
第六条 辅修第二专业的课程分为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以必修课程为主,以选修课程为辅,按学分数控制课程门数,各专业的总学分为30学分;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在辅修第二专业的基础上加修14学分的必修课程,6学分学位论文,总学分为50学分。
第七条 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部分课程需要先修课程作为预备知识,相关的先修课程不列在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位培养方案中,不单独开课,学生可以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通过选修课形式学习这些课程,补上必要的预备知识。
第八条 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教学计划为指导性计划,课程全程共四个学期、两个学年。在第三学期期末报名,自第四学期开始学习。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能力,合理安排主辅修专业课程的学习,在弹性学制内完成全部学业。
第三章 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辅修第二专业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在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中试行,辅修第二专业可以采取跨校辅修的形式,接受校外(大连市内高校)学生的申请;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只接受东北财经大学校本部在籍学生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具体条件是:
1.在申请前各个学期均能顺利修完应修学分,必修课平均分数不低于75分(含75分),并且没有期初补考或重修记录(原始成绩全部及格);
2.身体健康、学有余力,能同时胜任两个专业的学习任务;
3.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没有违纪记录;
第四章 组织与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辅修第二专业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体系,在主管教学校长领导下实行校、学院两级管理。教务处具体负责学生网上报名、资格审核、教学管理、与学院协调、教学过程中质量监控等工作;有关学院负责本单位所设专业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师配备、教材选用以及学位论文指导与答辩等工作。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开设辅修及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院负责学生的学习管理,每学期结束后,应督促并协助任课教师将学生成绩登录到教务管理系统,同时将成绩单报送教务处存档。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可以正常退出辅修第二专业和第二学士学位的学习:
1.无力负担两个专业的学习压力;
2.参加校际交流项目或自费出国不能继续学习;
3.伤病或健康状况不佳不能继续学习。
学生正常退出辅修第二专业和第二学士学位的学习后,因主修和辅修的专业培养方案不同,不会影响学生主修专业的成绩;已取得的学分不可以替代其主修专业的应修学分;已缴学费不再退回。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将取消其辅修第二专业或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资格:
1.主修专业受到成绩警告;
2.在主修或辅修专业课程考试时因违纪而受到行政处分;
3.因某种原因不能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被取消修读资格的学生已取得的学分不可以替代其主修专业的应修学分;已缴学费不再退回。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交费视为自动放弃修读资格,不允许其继续听课和参加期末考试。
第十六条 学生被开除学籍或做退学处理,其辅修资格同时被取消,所缴纳的学费不予退回。
第五章 费用及交费办法
第十七条 辅修第二专业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是在正常教学之外进行的教学活动,需要额外缴纳学费。交费数额的确定办法是:先按照报名当年学校统招本科生的平均收费标准及课程总学分计算平均学分单价,然后按平均学分单价及辅修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学分数确定总交费额。具体的计算公式是:
第十八条 每届学生的总交费额在报名时一次性计算,分两年交清,第二年不再重新计算交费额。如果费用在两年内全部交清,但未完成主修专业课程,延长学习期间不需要再缴纳辅修第二专业和第二学士学位费用。
第十九条 学生每年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当年学费,逾期不交费视为自动放弃修读资格。
第六章 教学安排及考核
第二十条 报名人数超过30人的专业可以开设教学班,由教务处单独排课,统一编排课表;报名人数不足30人的专业取消当年辅修第二专业和第二学士学位的开设资格,已经报名的学生可以转到其他专业或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辅修第二专业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课程教学安排在晚上或公休日,不与学校正常教学冲突。
第二十二条 期末考试未通过的学生可以参加下一年级的辅修第二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教学班学习和考试,按规定交费,交费标准与学校主修专业重修费标准相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完成辅修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即可取得辅修第二专业证书;完成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规定的全部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即可取得第二学士学位证书。学生按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修读,达不到学位授予条件,但完成了辅修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以取得辅修第二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辅修第二专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与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一并发放。
第七章 报名程序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网上报名的形式自愿报名。
第二十六条 网上报名后,教务处按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核,每年1月初公布符合辅修第二专业条件及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条件的学生名单。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试行后,原《东北财经大学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同时失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