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东北财经大学学生复查试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东北财经大学本科学分制实施办法》(东北财大校发[2017]61号)文件精神,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查试卷。为规范学生复查试卷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期末考试试卷。

第二章 复查申请要求及办法

第三条 学生在获知本人成绩后,认为成绩有误,确有理由需复查试卷的,可以按本管理办法申请复查试卷。

第四条 复查申请时间为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一周的工作时间,非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五条 复查范围包括:试卷题目小分错加;试卷总分错加;试卷分数错登、漏登;试题漏评、错评等。

非复查范围包括:非客观性试题,如问答题、论述题、作文题等的评分宽严程度不属复查范围(分数差异较大者除外)。

第六条 学生只能申请复查本人试卷,同一份试卷只能申请复查一次。

第七条 学生需填写《东北财经大学期末考试复查试卷申请表》,准确填写姓名、学号、学院、专业、复查课程信息、复查理由等,由学生所在学院(部、中心)教学秘书统一受理。

第三章 复查程序

第八条 各学院(部、中心)受理复查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并批准的复查申请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按课程开课单位下发至相应学院(部、中心)进行复查试卷工作。

第九条 开课学院(部、中心)接到复查申请后,应由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同意,并指定专人复查试卷,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接触试卷。复查试卷工作应在开课学院(部、中心)的办公地点进行,不允许学生进入复查现场。

第十条 复查试卷教师应将复查结果填入《东北财经大学期末考试复查试卷申请表》,经所在学院(部、中心)加盖单位公章后,在第二周工作日内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通过申请学生所在学院(部、中心)向申请学生反馈复查结果。

第十一条 复查试卷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复查,如发现阅卷错误,应按阅卷规范进行更正,更正处须签字或盖章。对评分结果有争议的,由教学院长(主任)组织专家裁定。成绩有误需要更正的,复查试卷教师应填写《东北财经大学考试成绩更正报告单》,写明更正原因,并附试卷原件(整本)和试卷标准答案,经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正学生成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东北财经大学学生复查试卷暂行规定》(东北财大教发[2014]42号)废止。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