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保障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师在校本部对普通本科学生的教学活动。
第二章 调课、停课范围
第三条 调课是指对主讲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等任何一项的确定性变更;停课是指主讲教师所担任的某门课程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授课,而需要安排在其它时间补课或由他人代课的行为。
第四条 课程一经排定,开课单位和主讲教师应保证按时足时授课,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停课,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授课时数,不得以非教学日历安排的讨论课、自习课之名变相停课。私自调、停课的单位或个人,视为教学事故,将按《东北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在教学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可以调、停课:
1.任课教师经批准因公外出(不超过6学时);
2.任课教师因病、因事临时请假(不超过6学时);
3.实践教学必须占用其他课程的课堂教学时间;
4.经批准参加校、内外的集体活动;
5.法定节假日由学校统一安排的调课。
第六条 节、假日或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要调、停课,由学校办公室提前通知教务处,并由学校办公室通知全校师生;因全国性的统考而产生的停课,由承办单位提前一个月将考试日期、规模、使用教室等情况报告教务处;经学校批准举办的临时性活动,由承办单位至少提前三天将活动安排及涉及事宜报告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下发停课通知。
第七条 教务处应确保排课合理有序,教室安排得当。对排课冲突或教室安排不当的调课,不视为主讲教师的调课行为。
第三章 调课、停课审批手续
第八条 非全校性的调、停课,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调课、停课审批流程在教务系统中网上进行。
2.任课教师要在本人教务系统中填写调课申请单,写明调、停课的原因、课程名称、上课时间、上课地点等,经所在教研室主任、主管教学副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主管副处长批准。调课必须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调课方案,并确定补课时间。
3.任课教师网上提出申请后,要跟踪《调课申请单》的审批过程,提醒各环节审批人及时完成审批手续。
4.任课教师及所在单位教学秘书负责将调、停课情况尽快通知上课学生,对无法通知到的学生应在上课时到上课教室当面通知。
5.调、停课须提供相关证明。因病调、停课须出具医疗证明;因事调、停课须出具会议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因开课单位调整主讲教师涉及的调、停课,须出具由主管教学副院长(主任)批准的任课教师调整申请。无证明材料的调、停课一律不予批准。
第九条 各开课单位应严格控制任课教师的调、停课次数,原则上每学期每门课程的调课、停课次数不能超过2次。超过2次以上(特殊原因除外)者,应记入本人学年度业务考核。
第十条 调、停课手续须提前办理,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须及时通知上课学生并告知教务处,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章 补 课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因病、因事等原因而停上的课程,以及因实践教学环节而造成的停课,必须及时安排补课。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在本人教务系统中填报补课信息,未按要求补足学时或无补课证明的,将扣减该门课程的相应工作量,视同教学责任事故处理。
第五章 代 课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因特殊原因一门课程在6学时以上、一个月之内不能按课表按时上课,任课教师所在单位应安排相应职称的教师临时代替上课,即代课。
第十四条 代课教师由教研室主任提名,须本人签字同意,主管教学副院长(主任)批准,按照本办法调、停课审批手续办理。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因故超过一个月不能上课,应按本办法办理更换任课教师手续。同时,教师所在单位要及时到教务处教学管理科办理教师变更手续,并通知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东北财经大学调课、停课、代课管理办法》(东北财大教发〔2005〕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