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业导师制是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三全育人”综合改革,以因材施教、调动和启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为目标,发挥教师在本科人才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建立起师生互动的新型教学关系。实行本科生学业导师制是学校在对学生进行共性教育的基础上,给予学生个性化的有针对性的指导。
第一条 组织领导。学业导师制由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学院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总体负责,各系主任及教学秘书、本科生辅导员协助具体实施。
第二条 学业导师的任职条件。学业导师由学院专职教师担任,学业导师应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助教。
第三条 学业导师的基本任务。(一)全面了解所指导学生的各方面情况,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使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二)指导学生阅读专业文献,每学期不少于2篇,并要求学生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带领学生参与科研活动和课题研究。(三)原则上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学生座谈会,帮助学生制订学业规划、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对学生选课、考研、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四)指导学生参加大创项目、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和毕业实习,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五)引导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明确择业方向,针对学生个体差异对学生职业生涯进行个性指导,解答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各种困惑,促进学生更高质量就业。
第四条 学业导师的指导周期。学业导师指导各年级学生的周期,从第三学期开始,至第八学期结束。学业导师原则上不得中断指导或者更换所指导学生。
第五条 学业导师的学生分配。综合考虑学生与导师专业的匹配关系,原则上根据年级学生人数和导师人数进行平均分配,博士生导师可适当减少指导学生人数。三年内退休、不能完成一个指导周期任务的学业导师不再分配新的学生。
第六条 学业导师的工作量。根据学业导师指导学生的数量计算并计入非授课教学工作量。每学期工作量认定标准为:3学时/每生。
第七条 学业导师的考核。学业导师每学期须填写《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记录表》并提交到学院存档。由学院考核后汇总交教务处留存,学业导师工作情况作为学校评选先进、评定职称等考核教师师德表现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监督与检查。教务处将不定期抽查学业导师工作表并与所指导学生进行核查所指导内容。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2023学年第一学期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东北财经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