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表是保证教学计划执行和教学秩序稳定的文件,合理、科学地编排课表是组织教学活动的前提条件。为规范课表编排工作,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表的编排与调整。
第二章 开课任务书的填写
第三条 教学安排表
1.教务处负责制定教学安排表。教学安排表中的数据来源于各专业培养方案,其中课程名称、课程编号、开课学期、学时和学分数、课程类别等信息不得随意修改。
2.各学院(部、中心)负责审核本单位的教学安排表,包括课程名称、开课学期、学时和学分数的分配、课程类别、考核方式、开课单位等。教学安排表原则上不得修改,若需修改,须提交培养方案变更申请,由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
3.教学安排表审核结果经由各学院(部、中心)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签字,送交教务处审核后,形成开课任务书,下达开课任务。
第四条 开课任务书
1.开课任务书由承担教学任务的各学院(部、中心)负责填写,各项内容要填写清楚、准确;
2.各学院(部、中心)应根据课程教学需要以及教师和教室情况合理安排教学班的年级、专业和人数;
3.对上课教室有特殊要求的必需注明(如多媒体教室、语音室、实验室等)。需要使用双语授课的,需填写双语教学申请表;
4.开课任务书须由填表人签字,各学院(部、中心)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审核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报送教务处存档。
第三章 课表编排
第五条 课表编排的基本概念
1.周学时定义:周一至周五(8:00—20:40)每天可安排4大节课,每大节为2学时或3学时,二小节或三小节连排。
2.上课周次定义:为1-18周上课、单周上课、双周上课、选周上课(如前9周上课、后9周上课,根据教学需要变动)等。
第六条 课表编排的要求
1.统筹调度、合理安排。课表编排首先要考虑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学生的学习发展,同时还要考虑任课教师的任课情况、兼课情况以及对排课的要求,掌握教师对各类教室的特殊使用需求情况。
2.遵循课程规律、提高学习效果。根据各门课程的性质和特征安排课程的授课时间和顺序,不同性质的课程可交叉安排,有利于调整脑力活动,提高学习效果。
3.均衡课程分布,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各学院(部、中心)应主动平衡教师授课任务、课程学时分布、各类教室的利用,尽量实现课程安排合理、教学秩序稳定、教学资源利用充分,避免教学活动中不同层次的教学任务以及任课教师和教学场地间的冲突。
第七条 编排课表的注意事项
1.同一个教学班的同一门课程两次课之间应保证适当的间隔天数;运动量较大的课程不宜安排在第一大节、第三大节。
2.各门课程采取两小节或三小节连排的形式,不能采取多小节一贯到底的排法。
3.编排全校的通识课和学科基础课时,应照顾专业课程的安排。
4.编排必修课时,应顾及选修课的安排。
5.编排主修课程时,应统筹考虑辅修专业或第二学位课程的安排,避免教师教学任务的冲突。
6.编排课堂理论教学课程时,应统筹安排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等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安排,注意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统一、协调。
第八条 编排课表时,不考虑个人要求,任课教师不得自行指定上课时间、上课地点。若有特殊情况,可将本人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学院(部、中心),由所在学院(部、中心)汇总并经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在不违背排课原则的前提下予以考虑。教师本人向教务处提出的排课要求,不予受理。
第九条 非独立设置的课程实验,应按课程排课,并安排相应的实验学时;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专业实验、跨学科专业实验,按实验课程统一安排。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不得与学生正常课程冲突。
第四章 课表管理
第十条 课程表编排完毕后,排课数据即传送至综合教务的选课系统,供学生网上选课参考。其间若任课教师对课表编排有异议,可通过所在学院(部、中心)教学秘书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教务处酌情调整。
第十一条 课表确定后,教师和学生可登录教务处网站教师窗口或学生窗口进行查询。
第十二条 为了稳定全校教学秩序,保证学生的学分制选课,课表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课表的,必须按照《东北财经大学调课、停课、代课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教室类型及编排规划见《东北财经大学教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东北财经大学课表编排管理办法》(东北财大教发[2019]34号)废止。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