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杜绝各类教学事故,保证教学质量,维护良好的 教风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普通本科教学活动。其他系列、层次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种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由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因主观原因对正常教学秩序与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事件。由非主观原因对正常教学秩序与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或损 害的事件不属于教学事故。
第四条 根据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教学事故分为教师教学事故、教学管理事故、教学保障事故。根据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损害的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第五条 在教师教学工作中,下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与教学质量的事件,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无故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开课堂或在课堂上处理其他事务;
2.讲课内容明显偏离教学大纲要求或在讲课中出现明显错 误而又未及时纠正;
3.无考核记录随意给定或提高平时成绩;
4.期末考试前给出的复习重点不足试题内容三倍以上;
5.期末试题与前三届雷同率超过1/3,A、B 卷雷同率超过1/5;
6.擅自请他人代替监考或在监考中不认真履行职责;
7.评分、计分或登录成绩失误未及时更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8.未按规定时间命题、请印试卷、评阅试卷、提交成绩单及登录成绩影响后续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9.未按学校要求的规范和程序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在教师教学工作中,下列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与教学质量的事件,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将教学任务转给他人或找人代课;
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调课、停课或调课、停课后不补课;
3.讲课内容严重偏离教学大纲要求;
4.不按教学大纲或教学日历要求授课,教学任务无法正常完成;
5.期末考试前给出的复习重点未达到考试内容二倍以上;
6.期末试题明显错误,或与前三届雷同率超过 2/3,A、B 卷雷同率超过 1/3;
7.未按规定时间命题、请印试卷、评阅试卷、提交成绩单及登录成绩,导致后续教学活动延误、变更并造成严重后果;
8.无故在监考中迟到、中途离开考场或在考场中处理其他事情;
9.严重背离评分标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学生的考试成绩或出现大批量漏评、统分、登分等错误情节严重的;
10.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明显抄袭而未予及时纠正;
11.丢失学生试卷、毕业论文(设计)。
在同一学期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或同时发生三项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视同严重教学事故。
第七条 在教师教学工作中,下列对正常教学秩序与教学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未能坚定政治方向,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
2.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未能自觉爱国守法,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言行的;
3.教师指定教材中的内容涉及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的;
4.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停课;
5.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更改课程名称与讲课内容;
6.期末考试前给出的复习重点与试题基本相同或泄露试题;
7.期末试题与前三届基本相同,A、B 卷基本相同;
8.监考缺勤,监考中默认、纵容考生作弊,监考后因未及时 整理和上缴试卷而导致试卷丢失;
在同一学期,连续发生三次以上或同时发生三项以上严重教 学事故,视同重大教学事故。
第八条 在教学管理工作中,下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与教学 质量的事件,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教学管理人员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岗;
2.教学管理人员与教师或学生发生冲突造成恶劣影响;
3.教学管理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校或上级部门要求的报告、总结、报表等重要资料;
4.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认真,提交的报告、总结或教学资料不真实或出现不应有的错误;
5.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延误文件的发放、误传文件或会议精神或耽误重要通知的转达;
6.教学管理人员(包括其他工作人员)干扰教师的课堂教学、试卷评阅、成绩考核、毕业论文答辩与成绩评定等。
第九条 在教学管理工作中,下列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与 教学质量的事件,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更换主讲教师或安排不具备主讲教师 资格的人员承担课堂讲授任务;
2.排课、编排考场、安排监考人员延误或出现严重失误;
3.无故在监考中迟到、中途离开考场或在考场中处理其他事情;
4.丢失应当存档的成绩单、试卷、毕业论文(设计)及其他有关教学资料;
5.教学管理人员请印试卷不及时延误考试;
6.丢失应发给教师或学生的有关证书或资料;
7.提供的各种教学方面统计数据出现严重错误;
8.因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在读证明等各类证明材料;
9.因工作不认真,发给学生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出现差错;
10.擅自更改教师的工作量,或各种评审中的评委评分,或领导、同行专家和学生对教师的评议结果。
在同一学期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或同时发生三项以上一般教学管理事故,视同严重教学事故。
第十条 在教学管理工作中,下列对正常教学秩序与教学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在印刷和保管试卷中丢失试卷或泄露考试内容;
2.在登录、保管学生成绩中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3.给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虚假的学历、学位证书。
在同一学期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或同时发生三项以上严重教学管理事故,视同重大教学事故。
第十一条 在教学保障工作中,下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与教学质量的事件,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未按时开启教学楼或教室、启动教学设备与设施,延误上课或考试时间;
2.未及时修理、更换已损坏的教学设备与设施,影响教学效果或考试的正常进行;
3.因工作失误或人为原因,造成停电、停水,使上课、实验等教学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在教学保障工作中,下列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与教学质量的事件,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未开启教学楼或教室、启动教学设备与设施,致使一节以上授课无法进行或 30 分钟以内的考试中断;
2.未修理、更换已损坏的教学设备与设施,致使一节以上授课无法进行或 30 分钟以内的考试中断;
3.任何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在同一学期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或同时发生三项以上一般教学保障事故,视同严重教学事故。
第十三条 在教学保障工作中,下列对正常教学秩序与教学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未修理、更换已损坏的教学设备与设施,致使课堂教学和考试无法进行,或者给教师和学生造成人身伤害;
2.因保管不善,导致教学设备丢失,给学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在同一学期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或同时发生三项以上严重教学保障事故,视同重大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报告与调查
第十四条 学生、教师、教学单位、教学主管部门、教学督导员及其他单位、个人均有权监督教学工作的运行状况,收集和报告教学事故信息。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学事故责任人或教学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所属单位和教务处报告,并配合所属单位和 教务处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减少教学事故造成的影响或损害。隐瞒或拖延报告教学事故的,构成新的教学事故。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和教务处接到教学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教学事故调查,填写教学事故调查报告。教学事故调查报告应附教学事故责任人或教学事故 现场人员的有关书面材料。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教学事故的认定工作。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由主管教学校领导、教务处领导、教学事故发生单位代表和其他相关人员构成。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教学事故调查报告之后三日内组织召开教学事故认定会议,根据教学事故 调查报告认定教学事故等级,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校领导审批。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九条 对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或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提出通报批评,同时取消事故发生年度评优资格。
第二十条 对严重教学事故,除由学校提出通报批评外,同时扣发教学事故发生年度岗位绩效,延期一年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教学事故,除由学校提出通报批评、扣发教学事故发生年度岗位绩效、延期一年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行政处分,直至调离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岗位,开除公职。
第二十二条 对隐瞒教学事故真相、干扰调查工作,或对举 报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一般教学事 故、严重教学事故或重大教学事故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学校的处分不服,应在收到 学校的处分决定后5日内向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提出复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参考本办法认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东北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东北财大校发〔2005〕144号) 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