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不同岗位对教学质量所承担的责任,为教学质量提供制度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 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全校各级党政领导、教师、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都应牢固树立教学工作中心地位、教学质量首要 地位的观念,以教学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主动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三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本科教学工作。
第二章 范 围
第四条 学校党委和主要党政领导对全校的教学质量负全面责任;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主管教学副校长及教务处处长是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各学院(部、中心)院长(主任)和党总支书记是 本单位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副院长(主任)和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是本单位教学质量的直接责任人;教研室主任是本教研室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教师是本人所承担教学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辅助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教学质量相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内 容
第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代表学校党委和行政对全校的教学质量负责,具体职责包括:
1.学习、研究教育教学理论,确立先进的教育思想观念,明确学校的办学思路;
2.确定学校发展定位,科学合理地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定学校教学、科研的长期发展战略;
3.为提高教学质量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努力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师资队伍,提供良好的教学基本设施和条件,保障充足的教学经费投入;
4.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学校教学工作的整体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教学基本建设等重大问题;
5.制定教学工作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把教学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各院 (部、中心)的院长(主任)和党总支书记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对本单位教学质量承担责任,具体职责包括:
1.制定并实施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保证专业建设水平符合学校的总体要求;
2.制定并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保证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先进性、实用性和执行情况的良好性;
3.制定并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加强师资的引进和培养,保证师资充足率,保证师资队伍的素质和结构符合学校要求;
4.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习基地建设规划,保证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以及专兼职实验教学队伍等满足实验教学的需要,保证实习基地的数量、设施满足实习需要;
5.制定切实可行的教风、学风建设措施,保证良好的师德修养和健康向上的学习氛围;
6.组织课程建设,保证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先进性,保证编写和选用的教材质量符合学校要求;
7.积极推广应用“互联网+”混合式教学等先进的教学手段,在适宜的专业和课程实施双语教学;
8.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院(部、中心)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教学质量岗位责任制,加强教学过程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教学工作环境;
9.集中主要精力抓好教学质量,及时研究、解决教学中发现的问题;
10.深入课堂听课,指导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检查各教研室的教学活动情况,保证基层教学组织的健全及工作的正常进行;
11.在基层党建和学生工作中,把教学质量作为各项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尤其是把学生的学习质量作为对学生评价的主要依据,统一调动学院(部、中心)的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为保证教学质量服务。
第十条 教研室是学校教学系统中的基层教学组织,教研室主任是教研室工作的组织者,在院长(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对本教研室的教学质量承担责任,具体职责包括:
1.主持教研室工作,制定教研室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年度或阶段工作总结;
2.在院长(主任)领导下做好新办专业的调研、论证及申报工作;
3.在院长(主任)领导下收集、整理、编写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4.负责本教研室的课程建设、教材(包括实验教材)编写与选用、课程(包括实验课程)教学大纲的制订;
5.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和示范教学活动,积极开展“互联网+”混合式教学,研究、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6.加强师资培养,尤其是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制定培养计划,确定指导教师,明确培养要求,落实培养措施;
7.在院长(主任)领导下做好实验室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 实验教学的组织、考核与管理工作;
8.在院长(主任)领导下做好日常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包括:①根据院 (部、中心)下达的教学工作任务,协调落实任课教师安排;②组织教师制订教学日历,进行高水平的课程设计;③安排本教研室教师集体备课,协调各门课程及同一课程不同层 次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安排;④组织教学检查,组织同行专家 听课,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⑤初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对教学质量负有重要责任,具体包括:
1.遵循教学规律,保证良好的教学效果,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编写或选用符合主讲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教学大纲要 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或讲义及课程资源;
3.负责主讲课程(或教学环节)教学资料的收集、教学内容和手段的更新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4.遵守教学规范,承担并按时完成教学工作任务,完成相关 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课堂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评阅实 验报告和社会调查报告或实习报告、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
5.主讲教师应负责检查助教的听课、备课、答疑、批改作业 等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严格、认真地按各个教学环节的规定和 要求履行职责,把好质量关;
6.加强课堂教学纪律的管理,维护并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7.认真执行学校的考试规定,严格考试纪律,履行监考职责;
8.负责主讲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考试(查)命题、试卷评阅等工作,及时、准确地评定学生成绩,做好成绩的登录、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是为学校教学服务的直接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对教学质量承担责任,具体职责包括:
1.根据学校的教学工作目标和总体规划,制订本部门的具体计划;
2.制定规范全校工作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为教学服务的制度,确保教学的中心地位,建立主动 服务教学、保障教学、促进教学的工作机制;
3.明确本部门及其科(室)的管理职能,建立部门内部的岗位责任制,建立部门内部人员的监督、考核与奖惩制度,保证严格履行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
4.保证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分配的各项任务,做好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工作;
5.从本部门实际工作出发,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想教学之所想,急教学之所急,办教学之所需,采取切实措施,使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能为教学质量提高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6.建立部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服务教学、支持教学、促进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和措施,做到问题不积压、不推诿,不断进行工作创新。
第十三条 图书馆、网络信息管理中心等单位是学校的教学辅助部门,其主要负责人承担着确保本部门工作直接保障和服务于本科教学质量的重要责任,包括:
1.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人才培养要求,制订本部门的工作计划;
2.保证本部门所承担的工作保障教学质量的需要,如图书资料建设、网络环境建设、实验室的软件和硬件环境、各类教室和 语音室等教学设施建设等;
3.制定本部门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保障教学、服务教学的制度,确保教学的中心地位,确保为教师和学生服务;
4.明确本部门及内部机构的工作职责,建立部门内部岗位责任制,建立部门内部人员的监督、考核与奖惩制度,保证工作人 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5.从本部门实际工作出发,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为教学质量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为教学第一线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6.建立部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本科教学质量责任考核制度。学校党政领导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各教学单位和各部门的党政领导要接受学校党委和行政考核,教研室主任和教师要接受所在教 学单位和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考核。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辅助部门应将贯彻落实本岗位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学期和年度工作总结,并上报学校。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将贯彻落实本岗位责任制的情况,纳入全校处、科级干部的年度工作述职和届中、届满考核。
第十七条 学校制定各教学单位和各相关部门履行岗位责任的评价体系,综合评价“不合格”单位,其主要负责人的年终 综合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学校把本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干部档案,作为对其工作业绩评定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责任制的要求,明确、细化适合本单位岗位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并制定本单位内部的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条 责任制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东北财经大学教学质量岗位责任制》(东北财大发〔2004〕240号)废止。本责任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