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各教学环节工作质量,加强对新进教师的培养,明确助课教师和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严格考核管理,结 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助课工作要求
第二条 凡来我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担任课程主讲教师前,必须担任助课工作。
第三条 专任教师助课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随主讲教师听课,熟悉教学内容,探讨教学方法和手段, 掌握教学艺术;
2.积极参与主讲教师负责的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 等工作;
3.按主讲教师的要求组织习题课,布置、批改作业,安排课 后辅导、答疑,组织单元测试、指导实验等;
4.协助主讲教师做好学生的考勤,维护课堂教学秩序,考核、 记载学生的平时成绩;
5.根据主讲教师的教学日历编制助课日历,如实填写《东北 财经大学助教工作日志》,保证助课工作质量;
6.协助主讲教师评阅试卷、录入成绩、填写试卷和成绩分析报告等;
7.虚心接受主讲教师的指导、检查、监督和批评,及时向主 讲教师反馈教学信息;
8.不得无故缺勤,不得在课堂上从事与助课无关的工作。
三、配备助课教师条件
第四条 确需配备专任教师助课的课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主讲教师一般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2.主讲教师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
3.教学班人数多、辅导答疑和批改作业任务重;
4.教学班的人数超过 40 个人的,可配备 1 名助课教师;超 过 120 个人的,可配备1-2名助课教师。
四、指导教师职责
第五条 所助课程的主讲教师即为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履 行以下职责:
1.制定指导计划,明确培养目标与指导方式;
2.及时检查助课教师的听课笔记、作业批改、辅导答疑等情况,保证各环节的工作质量;
3.指导助课教师备课、撰写讲稿和试讲,但不得随意请助课 教师代课;
4.负责对助课教师的培养并客观、公正的评价助课教师工作 质量。
五、工作考核
第六条 每学期课程结束后,助课教师应及时提交助课工作 总结报告,连同《东北财经大学助教工作日志》,送交所在院(部、 中心) ,接受考核。
第七条 院(部、中心)对助课教师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 的助课教师报教务处备案。学校检查助课教师和指导教师双方的 工作,对助课和指导工作不合格的助课教师和指导教师提出批 评。
第八条 助课工作考核合格的教师,方具备申请主讲教师资 格。
第九条 对不履行工作义务的助课教师和指导教师,提供虚 假考核记录或结果者,一经查实,将取消考核结果,并按学校有 关规定处理。
六 、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东北财经大 学关于全面实施助教制度的规定》(东北财大校发〔2005〕135 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