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和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中的作用,根据《东北财经大学章程》《中共东北财经大学委员会东北财经大学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实施意见(试行)》(东北财大委发〔2019〕103号)等,结合我校教学督导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科教学督导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水平,加强对教学质量的动态监督,构建科学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为目标,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科教学督导是我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发挥专家优势,对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和校院两级教学管理服务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咨询、指导和调查分析等,是学校开展质量监控,保障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推进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提升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督导制度。学校成立校级教学督导组,在主管本科教学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教学督导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校级教学督导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负责拟定校级教学督导组工作计划,协调校级教学督导组工作安排,支持校级教学督导组工作开展等事项。各教学单位组建本单位院级教学督导组,在校级教学督导组指导和主管本科教学副院长(主任)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教学督导工作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按照学校相关文件定期聘任。校级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分为专职督导员和兼职督导员,其中兼职督导员聘请在职在岗教师担任。院级教学督导员参考执行。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
(二)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本科教学情况,了解高等教育发展动态和本科教育发展趋势;熟悉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及先进的教育理念。
(三)师德高尚,坚持原则,敢讲真话,为人正派,工作认真,热爱督导事业,有高度的责任心。
(四)身体健康,思维敏捷,有奉献精神,能够按时、高质量完成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程序:
校级教学督导员由教师自荐、学院推荐,经学校领导遴选产生,由学校颁发聘书聘任。院级教学督导员由各单位参考本条例要求自主聘任,并将聘任工作材料和名单报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每届聘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因身体原因、工作变动等不能履行职责的,经本人申请,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解除聘任关系。在聘期内不能按要求履行职责,或存在违背第六条规定情况的,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提出动议,报学校批准后解聘。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照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补聘教学督导员。
第四章 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第九条 秉持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对学校的教风、学风建设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评价改进意见。
第十条 对教师教学活动中的意识形态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对教师的教学活动给予指导和建议,帮助教师开展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深入课堂教学,教学督导员可利用线下课堂、生态课堂系统或网络课堂等多种形式听课,认真填写听课评价表并与教师进行教学探讨,并根据情况向职能部门客观、公正的反馈意见。
第十二条 检查和评估教学过程规范的执行情况,包括选用教材、教学大纲、课程设计、教学计划、课程考试、试卷命题及评阅、毕业论文及各类教学档案以及教学管理服务工作规范性的检查等。
第十三条 制止干扰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处理反映的教学问题。
第十四条 对教学条件保障等方面进行考察,对学校办学条件的保障措施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五条 每学期至少参加或召集1次教师和学生座谈会,听取教师和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根据教学安排,配合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开展常规性教学秩序检查、专项期中教学检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督导任务。
第十八条 校级、院级教学督导员主要围绕以上工作内容开展,但工作侧重点有所不同:校级教学督导员的主要任务是检查涉及全校性的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方面的工作;院级教学督导员主要针对本单位教学及教学管理各环节的工作。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制定教学督导方案并于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每学期期初和期末组织召开2次督导工作会议,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制订具体工作计划,总结学期督导组工作,每学期结合督导工作会议对学校至少汇报督导工作1次;校级教学督导员定期参加教学督导工作例会,按时完成工作总结。院级教学督导员参考执行。
第五章 权益及待遇
第二十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可以参加学校召开的与本科教学相关的各种会议。
第二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对教学管理部门、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育教学文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及相关事项有知情权和调阅权。
第二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在工作过程中,对教师教案和学生作业等有查阅权。
第二十三条 教学督导员对违纪的教师、管理人员和学生有进行查问、批评教育权。
第二十四条 教学督导员有权制止干扰和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处理反映的教学问题。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广大师生有义务接受教学督导员对其教学及教学相关工作的咨询和检查,积极配合和支持督导组开展工作,接受教学督导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核实、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如对教学督导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异议,可在收到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复核申请,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组织复核。
第二十七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的待遇按《教学督导员工作量管理办法(试行)》(东北财大校发〔2022〕96号)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东北财经大学教学督导团工作条例》(东北财大发〔2003〕268号)和《东北财经大学教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东北财大校发〔2005〕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