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东北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公平、合理、准确地测评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是维护广大教师利益、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完成学校各类教学任务的基本保证。伴随着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模式的综合改革,现行的《东北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实施办法(试行)》(东北财大校发201649 号)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北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实施办法》(以下 简称“办法”)以教师教学工作量为测评内容,依据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确定教师是否完成或超额完成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东北财经大学在岗教师。


二、教学工作量的内容


第四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由授课工作量和非授课工作量两部分组成。本办法对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和授课工作量提出定额 标准并进行量化测评。教学工作量中的授课工作量和非授课工作 量是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必须履行和完成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  教学工作量是指用于完成学校计划内各种教学环 节的工作量,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辅修、双学位、继续教育等层次的教学工作量。

第六条  授课工作量是指课堂讲授课时。与授课相关的工作 量包括备课、课外辅导答疑、讨论、批改作业、考试命题、监考、 阅卷等均包含在课堂讲授课时内,不再单独计算。

授课工作量的核算以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等单 位和部门正式下达的教学任务为依据。凡未列入各教学单位本科 生、研究生培养方案设定的教学任务表的课程不认定为授课工作 量。

第七条  非授课教学工作量包括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本科生创新创业项目,指导研究生毕业论文、指导研究生学业、指导本科生学业、指导学生社团日常活动、指导学生体育 1 小时活动、指导学生学科竞赛、学生日常心理辅导等工作量。

三、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

第八条  依据教师所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以取得任职资格为准)分别确定每学年的教学工作量定额。教师只有同时完成教学工作量定额和其中所包含的授课工作量定额与最低本科生授课学时,才能够被视为完成了本学年的教学工作量。

第九条  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

1.教授: 教学工作量 200 学时,其中,授课工作量 126 学时, 为普通本科生授课每学年不少于 36 学时。

2.副教授: 教学工作量 180 学时,其中,授课工作量 108 

时,为普通本科生授课每学年不少于 54 学时。

3.讲师及助教: 教学工作量 160 学时,其中,授课工作量 72 学时,为普通本科生授课每学年不少于 36 学时。

4.新任职教师: 第一学期只允许助课,不规定授课工作量定额,但需要完成至少 36 学时本科生课程的助课任务,并通过学校组织的考核。如果助课发生在一个学年的第一学期,则第二学期应完成每学年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授课工作量和教学工作量定额的 50%, 同时必须为普通本科生授课。如果助课发生在一个学年的第二学期,则之后的授课工作量和教学工作量按照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每学年的定额标准测评。  

四、教学工作量核算方法

第十条  课程换算系数

不同类型课程在计算授课工作量时按照一定的换算系数折算,具体系数见下表。

 

授课层次和类型

换算系数

备注

继续教育计划内课程

1.00


本科生课程

1.00


研究生课程

1.20


新开课程

1.50(本)(研)

首轮开课

双语教学课程

1.20

首轮开课 1.50


    开设双语教学课、开设新课均须按照学校有关开课管理办法 的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否则在计算授课工作量时不予认定。经过学校考核,以海外优秀博士身份引进的教师可以直接申报开设 双语教学课,不需要参加学校组织的开课前的考核与审批。

本科生合班授课换算系数:  30 人为一个标准授课班,  授课人数大于 30 人时,授课学时系数为:

1+(课堂实际上课人数-30) /30×0.1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量定额调整系数

1.学校各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教师, 除了实际承担的教学任务按有关规定计算外,分别按其行政领导 职务调整教学工作量定额,授课与非授课工作量分别按系数调 整。即工作量定额=教师职称工作定额标准×调整系数

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教师,每学年为本科生授课学时数 不能低于 36 学时。

同时担任两种以上行政领导职务时,不能重复计算调整教学 工作量定额,只能取其中的最大数。

每学年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调整系数 分别是:

1)学院院长(主任、书记 60%;

2)学院副院长(副主任、副书记 65%;

3)教研室主任(系主任 75%;

4)教研室副主任(副系主任 80%;

5)学校职能部门(含教辅单位) 正职: 40%;

6)学校职能部门(含教辅单位) 副职: 45%;

2.经学校批准离开本市工作学习(3 个月以上的国内外进修、 境外授课、挂职锻炼、扶贫等无法承担教学任务情况)和产假, 期限时间内工作量定额系数为(12-批准月数)/12 的百分制计算,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如批准期间含有寒暑假期,将分子分母同时扣除。计算平均工作量时扣除相应期限时间。同时免除所在学年的本科最低教学工作量要求。

3.攻读博士学位和进入博士后工作站

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学制内( 3 年) 定额系数 50%。进入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学制内(2 年) 定额系数 50%。 计算平均工作量时不扣除相应期限时间。不免除所在学年本科最低教学工作量要求。

第十二条  非授课工作量的计算

1.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研究生学位论文

1)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10 学时×学生人数。

2)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

博士研究生=45 学时×研究生人数。

博士研究生(外国留学生) =55 学时×研究生人数。

硕士研究生=25 学时×研究生人数。

硕士研究生(外国留学生) =30 学时×研究生人数。

说明: 如果同一名博士(硕士) 研究生由两个(含)以上的教师指导,其学位论文也由两个(含)以上的教师指导,则指导博士(硕士) 研究生的工作量和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工作量,应当在工作量定额范围内由指导教师协商后自行分 配。

2.研究生的日常指导

1)博士研究生: 15 学时/学年×研究生人数;

2)博士研究生(外国留学生 20 学时/学年×研究生人 数;

3)硕士研究生: 10 学时/学年×研究生人数;

4)硕士研究生(外国留学生 15 学时/学年×研究生人 数。

3.指导本科生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6 学时×项目个数;

4.指导本科学生学业: 6 学时/学年×指导人数(最多不超过 30 学时 

5.指导学生 1 小时体育活动: 1 学时×次数;

6.指导学生学科竞赛: 每个获奖项目按教育部主办的计入 50 学时,省教育厅主办的计入 20 学时, 国家教指委主办的计入 20 学时,省教指委主办的计入 10 学时,其他单位(如行业协会、 企业、学校等)组织的竞赛指导不计入工作量。其中:每个项目只计最前 1 位校内指导教师。同一项目参加省级和国家级的按最高奖项学时计入,如果申报国家级工作量时,同一项目已计入省级工作量,则只计入差额部分。各类项目只在获奖学期计入,如果成功参赛未获得奖项的按相应级别的 50%计入(需提供指导过程证明和成功参赛证明 

7.指导学生社团活动: 16 学时/学年×社团个数。 

第十三条  超额授课工作量的计算

1.超额授课工作量计算前提为必须完成总教学工作量(授课 工作量和非授课工作量)定额标准后方可计算。其中:授课工作 量可替代非授课工作量,替代部分不再计入超额授课工作量,非授课工作量不得替代授课工作量。

2.超额授课工作量计算公式如下:

超授课工作量=授课学时-授课替代非授课工作量学时-扣除授课学时-授课工作量定额。其中:扣除授课学时为已获得相应补贴的学时和学校认定需扣除的学时,扣除授课学时包括给非计划招生学生授课学时、专业硕士授课学时和助教助课学时等。

3.对于超额授课工作量和指导本科毕业论文工作量,将依据教师所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学校所制定的薪酬标准发放酬金。

五、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2—2023 学年第一学期起实施,之前的关于工作量核定按当时执行的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此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