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东北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公平、合理 、准确地测评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是维护广大教师利益、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完成学校各类教学任务的基本保证。为适应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模式的综合改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北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 办法 ”) 以教师教学工作量为测评内容,依据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确定教师是否完成或超额完成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东北财经大学高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教学工作的相关人员。

二、教学工作量的内容

第四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由授课工作量和非授课工作量两部分组成。本办法对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和授课工作量提出定额标准并进行量化测评。教学工作量中的授课工作量和非授课工作量是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必须履行和完成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  教学工作量是指用于完成学校计划内各种教学环节的工作量。 

第六条  授课工作量是指课堂讲授课时。与授课相关的工作量包括备课、课外辅导答疑、讨论、批改作业、考试命题、监考、 阅卷等均包含在课堂讲授课时内,不再单独计算。

授课工作量的核算以教务处、研究生院正式下达的教学任务为依据,包括全 日制本科生 、研究生的授课工作量。非普通 日制计划招生项目(网络教育、继续教育、培训、跨境教育、非全 日制专业学位项目 、在职研究生项目 )和辅修、微专业项目等授课另行核算管理,暂不计入本办法规定的教师教学工作量。

第七条  非授课工作量包括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本科生创新创业项目,指导研究生毕业论文、指导研究生学业、指导本科生学业、指导学生社团 日常活动 、指导学生体育1小时活动、指导学生竞赛、学生 日常心理辅导、就业辅导、听课等工作量。

三、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

第八条  依据教师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非准聘)及类别、年限分别确定每学年的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教师必须同时完成教学工作量定额、授课工作量定额、最低本科生授课工作量定额、最低听课工作量定额(教授、副教授),方可视为完成本学年的教学工作量。其中,授课工作量定额为纯授课学时,不含系数。

第九条  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

           1.教授:教学工作量234学时,其中,授课工作量162学时。

获得卓越教学成就奖的教授、教学突出型和特殊评审晋升(教学相关) 的教授: 教学工作量234学时,其中,授课工作216学时。

教授每学年为普通本科生授课不少于36学时(独立讲授一门课程 并完成至少2学时听课的非授课工作量,其中,获得教学卓越奖的教授、教学突出型和特殊评审晋升(教学相关)的教授应完成至少8学时听课的非授课工作量。

2.延聘博士生导师: 教学工作量234学时,其中,每学年为普通本科生授课不少于36学时(独立讲授一门课程)。

3.副教授: 聘任6年(含) 以下的副教授教学工作量216学时,其中,授课工作量144学时。

聘任6年(含) 以下的教学突出型和特殊评审晋升(教学相关)的副教授:教学工作量216学时,其中,授课工作量198学时。

聘任期限超过6年的副教授:教学工作量234学时,其中,授课工作量162学时。

聘任期限超过6年的教学突出型和特殊评审晋升(教学相关) 的副教授: 教学工作量234学时 ,其中 ,授课工作量216学时。

副教授每学年为普通本科生授课不少于54学时,并完成至2学时听课的非授课工作量,其中,教学突出型和特殊评审晋升(教学相关) 的副教授应完成至少8学时听课的非授课工作量。

4.讲师及助教: 聘任6年(含) 以下的讲师及助教教学工作量196学时,其中,授课工作量108学时。

聘任期限超过6年不满13年的讲师:教学工作量216学时,其中,授课工作量144学时。

聘任13年(含) 以上的讲师:教学工作量234学时,其中,授课工作量162学时。

讲师每学年为普通本科生授课不少于36学时。

5.新任职教师:第一学期只允许助课,不规定授课工作量定额标准,但需要完成至少36学时本科生课程的助课任务,并通过考核,通过考核的视同完成相应工作量定额标准。如果助课发生在一个学年的第一学期,则第二学期应完成每学年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授课工作量和教学工作量定额的50%, 同时必须为普通本科生授课。如果助课发生在一个学年的第二学期,则之后的授课工作量和教学工作量按照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每学年的定额标准测评。

6.从事教学工作的科研系列人员、辅导员和组织员,不考核定额工作量。

7.有特殊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例如基础教学岗教师、常任轨教师以及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等,工作量的考核按相应规定或合同执行。

第十条  一年内退休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 

退休时间在8月1 日至次年1月31 日的教师,退休前一学年完成工作量定额标准;或者退休前一年的秋季学期完成工作量定额的50%,退休当年的春季学期至少完成36学时的本科生授课(独立讲授一门课程)。

退休时间在2月1 日至7月31 日的教师,退休前秋季学期至少完成36学时的本科生授课(独立讲授一门课程)。

四、教学工作量核算方法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量定额调减

1.学校各职能部门 、教辅部门、直属单位、教学单位以及科研机构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教师,除实际承担的教学任务按有关规定计算外 ,分别按其行政领导职务调整教学工作量定额。即工作量定额=教师职称工作定额标准-调减工作量。调减后仍须满足最低本科生授课工作量定额及最低听课工作量定额(教授、副教授)。

每学年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调减量分别是:

1) 学院院长(主任、书记) 及科研机构院长: 授课工作量调减72学时,非授课工作量调减20学时;

2)学院副院长(副主任、副书记)及科研机构副院长:授课工作量调减54学时,非授课工作量调减20学时;

3)教研室主任(系主任 授课工作量调减36学时,非授课工作量调减20学时;

 

4)教研室副主任(副系主任 授课工作量调减36学时,非授课工作量调减10学时;

5)学校职能部门(含教辅单位、直属单位、研究生院)正职:授课工作量调减90学时,非授课工作量调减40学时;

6)学校职能部门(含教辅单位、直属单位、研究生院)副职:授课工作量调减90学时,非授课工作量调30学时。

2.经学校批准离开本市工作学习( 国内外进修、境外授课、挂职锻炼 、扶贫等无法承担教学任务情况)和产假,以学期为单位批准期限超过三个月,本学期内工作量定额标准为0。计算平均工作量时上述人员扣除相应期限时间,同时免除所在学年的本科最低教学工作量要求(如果跨学年,只免除1学年的本科最低教学工作量要求)。

3.攻读博士学位

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根据学校批复情况,第一学年教学工作量定额为0。计算平均工作量时扣除相应期限时间。

同时符合以上多种类型调减时,不能累计调减教学工作量定额,只能取其中的最大数。

第十二条  非授课工作量的计算

1.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研究生学位论文

1)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10学时×学生人数

2)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

博士研究生=45学时×研究生人数 

 

博士研究生(外国留学生)=55学时×研究生人数硕士研究生=25学时×研究生人数

硕士研究生(外国留学生)=30学时×研究生人数

如果同一名博士(硕士)研究生由两个(含) 以上的教师指导,其学位论文也由两个(含) 以上的教师指导,则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工作量和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工作量,应当在工作量定额范围内 由指导教师协商后自行分配。

2.学制内研究生的 日常指导

1)博士研究生: 15学时/学年×研究生人数

2)博士研究生(外国留学生):20学时/学年×研究生人数

3)硕士研究生: 10学时/学年×研究生人数

4)硕士研究生(外国留学生):15学时/学年×研究生人数

3.指导本科生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6学时×项目个数

4.指导本科学生学业:6学时/学年×指导人数

5.指导学生1小时体育活动: 1学时×次数

6.指导学生竞赛:指导学生获得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和学科竞赛奖项的,计入非授课工作量,竞赛奖项以创新创业学院确认为准。获得教育部主办国家级奖项的,计入50学时;获得其他国家级奖项的,计入20学时,获得省级奖项的,计入10学时。同一竞赛只计入最高奖项。竞赛工作量由项目第一指导教师在指导教师团队内分配。原则上各类竞赛以奖项证书颁 日期为准计入相应学期工作量。

7.指导学生社团活动: 16学时/学年×社团个数

8.教授、副教授完成听课工作,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确认为准。

第十三条  工作量补贴的计算

工作量补贴包括超额补贴与类型和班型补贴。

1.工作量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超额补贴=授课学时-授课替代非授课工作量学时-授课工作量定额。

类型和班型补贴=授课学时*(类型和班型系数-1)。

授课学时,不包括非计划招生授课( 网院 、继续教育、跨境教育) 、辅修、MBA(全 日制) 、非全 日制专业硕士、微专业课程的授课学时和助教助课学时等。

上述学时均不含系数。

2.类型和班型系数:不同授课类型和班型在计算工作量补贴时按照一定的系数换算,具体换算系数见下表:

授课类型

换算系数

本科生课程

1.00

研究生课程

1.20

双语(全英文)教学课程

1.20

开设双语(全英文)教学课程均须按照学校有关开课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否则不予认定。具有海外博士学位的教师可以直接申请开设双语(全英文)教学课程,不需要参加学校组织的开课前的考核与审批。

本科生合班授课班型换算系数: 30人为一个标准授课班, 当授课人数大于50人时,授课学时系数为:

1+(课堂实际上课人数-50)/30×0.1

3.超额补贴计算前提为必须完成教学工作量定额后方可计算。其中,授课工作量可替代非授课工作量,替代部分不再进行工作量补贴,非授课工作量不得替代授课工作量。

4.对于工作量补贴和指导本科毕业论文工作量,将依据教师所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学校所制定的薪酬标准发放酬金。

五、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2026学年第一学期起实施,此前的工作量定额标准按当时的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东北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实施办法》 (东北财大校发〔2022〕40号)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