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奖励长期在教学一线特别是潜心本科教学工作,具有公认的一流教学水平,为学校人才培养做出重要贡献,在同行中有较高声誉和影响力的资深教师,学校特设立“东北财经大学 卓越教学成就奖”。为公平、公正、规范地做好评选与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二条 每两年评选一次,坚持严格按标准评选,每次评选卓越教学成就奖获得者不多于 2 名,可以空缺。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申报人须在校担任课堂教学工作满 25 年以上的在编在岗专任教师,并且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尚师德和职业操守;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人师表、师德高尚,潜心教书育人,在教育领域和全社会享有崇高声望,深受广大师生爱戴。
2.具有系统、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独特的教学风格,深厚的教学功底和卓越的教学艺术,得到同行专家和学生的高度认可。
3.积极引领教学团队建设和教师发展工作,发挥了显著的示范引领作用。
4.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和建设,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内容建设、教学方式方法改革、教材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5.在校担任课堂教学工作以来,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并且面向我校本科生课堂教学年均不少于 72 学时,公共外语、体育课教师年均不少于 108 学时。课堂教学时数不计算各种系数。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四条 卓越教学成就奖的评选程序如下:
1.设立评选组织机构。学校成立“东北财经大学卓越教学成 就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各学院(部、中心) 成立“卓越教学成就奖评选小组” ,负责本单位候选人的选拔推荐工作。
2.各学院(部、中心) 候选人的产生与初选。可以采取学生推荐、教研室(系)推荐和教师自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已获奖 1 次或已申报 2 次的教师不得再次作为候选人。各学院(部、 中心)评选小组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评选条件,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学生、教师的评价及长期形成的教学口碑,对候选人进行审核初选,确定本单位本科卓越教学成就奖候选人,不得超过 1 人。被推荐人填写《东北财经大学卓越教学成就奖申请表》,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期限内一并报送教务处。学院推荐人选明显达不到所规定的条件,学院负责人承担信誉担保风险。
3.候选人资格审查和综合考察。卓越教学成就奖评审委员会审核参评人的资格和材料,同时通过征求意见、听课和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考察。考察期间,全校师生及有关单位可以通过网络查看候选人的相关信息,并提供意见反馈,确保评选工作公开公正。如果候选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造假情形或不符合申报要求,取消其参评资格。
4.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卓越教学成就奖评审委员会,在审阅候选人材料、结合考察和反馈意见、听取候选人本人陈述的基础上,对思想政治理论课专职老师或在思政育人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最后以投票的方式确定卓越教学成就奖拟获奖人选。
5.公示。学校对卓越教学成就奖拟获奖人选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6.审定。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五条 卓越教学成就奖获得者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一次性奖励每位获奖者 20 万元(税前)。
第六条 对于不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卓越教学成就奖获得者,在职期间每年可享受学校卓越教学成就奖奖励绩效 1.2 万元(税前); 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后,在身体条件允许且本人愿意的情况下,学校可返聘到 65 周岁,期间享受其退休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和岗位绩效)。
第六章 获奖者的职责
第七条 卓越教学成就奖获得者应持续完成以下工作:
1.积极投身本科教学,完成相应职称的教学工作量,保证教学质量;
2.担任校级教学督导员,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3.积极组建优秀教学团队,有效开展教学梯队建设,积极开设全校通识教育课程;
4.积极引领和推动国家级、省级和校级教育教学改革活动;
5.积极开设示范课程,在师资队伍中发挥其模范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八条 获奖教师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严重教学事故,违纪违法行为,未积极履行上述职责,学校将撤销其“卓越教学成 就奖”荣誉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东北财经大学卓越教学成就奖评选及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东北财大校发〔2018〕10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