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教务处公章是学校教育教学组织与管理的重要凭证和工具,教务处公章的管理,对内关系到教务处正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开展,对外关系到学校和部门的责任和形象。为规范教务处公章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公章管理
第一条 教务处公章由教务处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由他人保管或使用时,必须报教务处处长同意后方转交。转交时须办理公章移交手续,并书面注明移交日期,由交接双方签字、接收方主管处领导审批签字后留档。
第二条 公章保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所有用章均要填写《教务处印章使用审批表(内部用章)》或《教务处印章使用审批表(外部用章)》。
第三条 具体业务负责人应对用章材料进行留档保存(自助打印机及密封材料用章除外)。
第三章 公章使用
第四条 教务处内部用章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具体业务负责人应对需盖章材料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提交至科长审核,最后经分管处长审批后方可用章。具体业务负责人、科长、分管处长均需在《审批表》中签字确认。其中,根据材料内容、性质不同对用章流程进行进一步规范。
第五条 部门内部用章
1.开具各种证明,如工作量证明、评议结果证明、获奖证明等,具体业务负责人在开具证明材料时应同时整理该证明的相关佐证材料(如系统截图、文件复印件等),并将佐证材料提交给科长。科长确认后,方可签字。
2.以教务处名义对外发文、报告、公函、重要材料等,或报送的计划任务书、统计报表、审查表、申报表(书)等重要文本,应确保材料内容准确无误。
3.其他特殊情况需批量用章,由分管处长审核后,派指定专人到指定地点用章。具体用章人应对批量用章材料进行妥善保管并列明用印材料明细(自助打印机内材料除外)。
第六条 校内其他部门或人员用章
我校教师因个人原因(如入职、离职、申报奖项、课题等)或校内其他部门需加盖教务处公章的,应经相关部门或学院负责人同意后,填写《教务处印章使用审批表(外部用章)》,相关业务负责人应对教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经处内三级审批制度审核无误后用章。
第七条 学生用章
在校本科生因故需要开具各类证明材料(不含自助打印机开具的相关材料)需要加盖教务处公章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阐明理由,经学生所在学院或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填写《教务处印章使用审批表(外部用章)》,经教务处具体业务负责人审核无误,科长确认,教务处分管处长批准后方可用章。
在校本科生出国留学教务证明密封办理。教务处可密封材料包括成绩单、成绩排名、绩点说明、预取得学位证明、学位证明等由教务处出具的相关材料(均为原件)。其他如个人表现、推荐信、其他学校文件等证明材料由证明出具的部门盖章,一律不随教务证明密封。学生应自备信封、密封袋,于工作时间提交信封和证明材料原件后,由具体工作人员现场审核密封。申请人(代办人)应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严肃处理。
第八条 教务处所属科室及挂靠部门的印章保管和使用,参照本办法用章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 任
第九条 教务处处长为教务处印章使用第一责任人:分管处长对本人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印章使用负具体责任,具体工作人员对本科室工作范围内的印章使用负具体责任。
第十条 任何人未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查程序,不得擅自使用印章。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使用印章,将按照严重教学事故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按照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