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东北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档案工作,提高教学档案管理水平,逐步实现教学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充分发挥教学档案在各项教学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档案(以下简称教学档案)是指在本科教学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载体材料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反映教学工作的重要标志性材料。

第三条  本科教学档案实行分类归口保管。凡需永久或长期保管的教学档案应按要求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管理;各教学单位在本科教学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档案各教学单位分别保管。

第二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等负有教学档案保管责任的单位,应明确1名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并配备相应兼职教学档案保管人员,统一保管本单位的教学档案。

第五条  教学档案保管要做到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各教学单位应设置专用场所或设备,集中、妥善、安全地保管教学档案。存档为纸质形式的档案,须确保材料填写完整、字迹工整、图像清晰、装订整齐;存档为电子形式的档案,须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保存期限和归档范围

第六条 本科教学档案保存期限从建档时间开始计算,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十六至五十年,含五十年)和短期(十五年以下,含十五年)三种。确定保存期的一般原则为:

1.具有长远利用价值和史料研究价值的教学档案,应永久保存。

2.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利用价值的教学档案,应长期保存。

3.在现阶段内具有利用价值的教学档案,可作短期保存。

4.介于两种保存期限之间的,其保存期限一律从长。

第七条  归档范围主要包括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基本建设与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评价和质量监控等方面,以及各教学单位认为需要保管存档的其他教学资料。

第八条  本科教学档案的具体归档范围与期限:

(一)综合类

档案类目

保存期限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文件

永久

学校制定的各类教学规则制度、方法和条例

永久

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各类重要会议的通知、文件、记录

长期

有关人才培养模式和方案、专业和课程建设的文件

永久

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及各专业建设规划

长期

本科专业目录

长期

 

(二)教学管理类

档案类目

保存期限

每学期开课计划、执行计划调整报告、教学任务通知书、课程安排表

教学日历教学日志

校历表

开课统计表

有关辅修班、第二学位的资料

成绩单

长期

大学英语四六级、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单

长期

各科考试试卷评分标准、答案、考试成绩报告单、考试成绩统计分析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电子档、成绩报告单及评审意见

永久

全部课程教学大纲(含考核要求)

长期

各年度、各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表

长期

各专业使用教材目录

长期

考试日程表、考试通报、考试总结、分析和处理情况

五年

学生考试试卷

五年

学生选课数据

长期

学士学位授予者名单

永久

 

(三)教学建设与研究类

档案类目

保存期限

获校级以上课程类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及认定材料

长期

获校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报告、结项报告以及相关文件等

长期

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申报材料

长期

获校级以上专业类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及认定材料

长期

双语教学、混合式教学的申报、认定等材料

长期

获校级以上教材类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及认定材料

长期

教材建设规划,教材建设立项、评审、检查、验收等材料

长期

 

(四)师资队伍建设类

档案类目

保存期限

教师教学工作量汇总表

长期

教师进修申请表、结业登记表

五年

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成绩

五年

 

(五)教学质量监控类

档案类目

保存期限

各类教学检查的通知、总结及原始材料

长期

各种教学评估工作资料

长期

各个教学环节检查的调查表、资料、总结、通报

教学督导团工作情况汇报(听课意见反馈、听课表、教学建议)

校、院(中心)、教研室听课记录

学生网上评教结果

长期

有关专业评估办法、自评报告、评估结论

长期

第四章 归档流程

第九条 每学期开始后,各单位档案管理人员要按照归档范围定向、定内容收集、整理档案材料。

第十条 教学档案的组卷要保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并便于查考,原则上相同内容的材料组成一卷,同一内容的材料数量多时可分别组成若干卷;组卷的教学档案应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并编写文件目录;卷内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的排列按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教学档案的借阅制度,设立档案借阅登记簿,及时催还。

第十二条 各单位需要向档案馆归档的教学档案,必须按照档案馆的要求,于规定时限内完成与档案馆的档案移交工作,不需要移交档案馆的教学档案,由各单位按要求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超过保存期限的教学档案,可以有选择地进行剔除,但剔除之前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到期的教学档案不得随意处置,特别是试卷、毕业论文(设计)等材料须按照教务处的要求进行销毁。

第十五条 各单位兼职档案员工作变动时,应做好档案交接工作,并经本单位主管档案工作负责人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东北财经大学教学档案管理办法》(东北财大教务处发〔2003〕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