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财大教发〔2024〕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本科生参加国(境)外交流(交换)学习,规范交流(交换)学生的课程修读、学分认定、成绩管理及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查等管理工作,提高交流(交换)学习质量,根据《东北财经大学国际交流(交换)学生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北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国际交流(交换)项目参加资格
第三条 除学校关于国际交流(交换)项目的具体要求外,为保证学生学业质量与学习进度,学生参加国际交流(交换)项目前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没有应修未修或已修未取得学分的必修课;
2.已修课程成绩平均分在70分以上(含),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外语应用能力;
3.交流(交换)学期应在第五学期以后;
4.经学校批准,学生利用假期参加短期国际交流(交换)项目,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5.如有特殊情况,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处、教务处共同协商解决。
第三章 长期国际交流(交换)项目学生教学管理
第四条 课程修读及学分认定
1.各学生培养单位应本着“事前管理,学院负责”的原则,在保证学生培养质量的基础上,对交流(交换)学生课程修读进行指导,并在交流(交换)结束后开展学分认定工作。
2.学生交流(交换)学习前应根据国(境)外大学提供的课程清单,填写《国际交流(交换)学生修读计划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并以此作为学分认定的依据。
3.交流(交换)结束后,学生须填写《国际交流(交换)学生免修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国(境)外大学学习期间的官方成绩单原件,由学院根据出国前审定的方案认定其课程及学分的有效性,并报教务处备案。如果方案变更,学院应按照本专业本科生培养要求重新认定其课程及学分的有效性,并注明认定理由。
4.学生在国(境)外大学修读的课程,应与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相同或相近,所获学分应高于或等于我校课程学分。认定方式可参照我校现行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即1学分对应18学时。成绩不录入教务系统,不计入平均分计算,仅用于毕业资格审查。
5.学生在国(境)外大学修读的课程,经审核不符合我校培养方案要求的,不能认定培养方案内的课程学分。学生在交流学习结束后视我校当前学期开课和考试安排补修相应课程。当前学期未开设的课程,则在开课学期修读相应课程。
第五条 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查
1.教务处根据学生所属专业培养方案,按学生校内成绩及国(境)外大学成绩所认定的学分进行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查。
2.交流(交换)学生必须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并完成答辩,不可用国(境)外大学课程替换我校毕业论文(设计)。经所在学院批准,学生可以不参加现场答辩而参加由学院组织的网上答辩。
第四章 短期国际交流(交换)项目学生教学管理
第六条 学生按照长期国际交流(交换)项目学生教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并提供成绩单或学习证明、课程简介及学时说明等所需材料。
第五章 中外合作办学学生教学管理
第七条 培养方案
1.学生在校内学习期间,按照教务系统内培养方案参加教学活动,培养方案的变更管理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2.学生在国(境)外大学学习期间,培养方案的确定及变更依照我校与国(境)外大学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以及各项目、各专业现行的培养方案,并以此作为学生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在国(境)外大学应修未修的课程或未取得学分的课程,不得以国内已修或补修课程替换;不允许在国外转换项目及专业,不允许转入我校合作大学以外的其他学校学习,特殊情况须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否则对于其转换的项目、专业或转入其他学校的课程及学分,学校不予认可。
第八条 成绩管理
1.学生培养方案内的课程成绩录入教务系统,由教务处统一管理,统一出具成绩单。
2.学生在国(境)外大学修读的课程,由国(境)外大学提供官方成绩单,学院审核后由学院、教务处共同存档。培养方案内课程的成绩由学院统一进行转换,录入教务系统,各学院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不在培养方案内的课程,成绩不录入系统,不计入平均分计算,仅用于毕业资格审查。
第九条 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查
1.学校依据教务系统内的培养方案及成绩、国(境)外大学培养方案及成绩进行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查。
2.学生所在学院应在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查时进行初审。因学期时间差异未提供国(境)外大学最后一学期课程成绩单的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国内已修读课程的学分与成绩和国(境)外大学除最后一学期外的已修读课程的学分和成绩,达到毕业条件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有条件”申请毕业与授予学士学位。学院将名单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复审。
3.学生获得国(境)外大学最后一学期成绩后,学院应及时将完整成绩单提交教务处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4.若未按时提交国(境)外大学成绩单或成绩不符合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当年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自动取消,学生须申请延期毕业或结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相关学院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必要的细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东北财经大学本科国际交流(交换)学生教学管理规定(试行)》(东北财大教发〔201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