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加强我校课程考核管理工作,规范课程考核各个环节,维护考核工作秩序,建立科学、规范、有序的课程考核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东北财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评价学生学习成绩和学业质量的重要方式,是检验教师教学效果和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原则。
第三条 我校在籍的本科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读的所有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本科生,其他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考核目的与方式
第五条 考核目的在于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的知识、理论与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综合运用的能力;并通过考核结果的反馈,推动教学内容和方法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条 课程按照考核要求分为过程化考核课程和非过程化考核课程。各开课单位和课程教学团队要根据课程的特点,科学合理地制定课程考核方案,考核方案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加强对学生综合分析能力、方案设计能力和批判性思维的考核,使考核能够全面反映课程建设高阶性、创新性、挑战度的达成情况。
第七条 过程化考核课程是由教师根据课堂考勤、课堂参与、学习任务、阶段测验、小组讨论、教学实践、作品设计、报告撰写、实验、作业完成情况等过程性评价给出课程总评成绩的课程。具体要求如下:
1.每门课程考核形式除考勤外原则上不少于3种,考核次数不少于5次。课堂考勤成绩所占权重一般不超过10%,各分项成绩均按百分制记录,所占权重可自主设置,期末考试时间可设置为1小时。
2.各开课单位要在计划开课学期组织各教研室制定每门课程的过程化考核方案,考核方案要求详细完整、操作性强。同一门课程的不同平行班考核方式、考核标准及成绩构成等应当统一。过程化考核方案应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审核后,报主管教学副院长(主任)审批后实施。
3.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学期第一周内向学生公布课程过程化考核方案,并严格按照考核方案开展过程化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不得擅自更改。
4.任课教师应使用网络教学平台设置过程化考核任务,完整记录学生学习过程,留存学生考核成绩和学习动态。教学过程中及时向学生反馈考核情况,并认真记录考核内容及考核成绩,做到有据可依。
5.任课教师录入成绩前在网络教学平台根据考核实际进度实时录入过程化考核各分项成绩。采用过程化考核课程总评成绩为各分项考核加权成绩总和。
第八条 非过程化考核课程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机考、口试、论文等多元化考试形式,具体要求如下:
1.平时考核。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目标进行平时考核,并做好所有过程考核材料的整理和存档。
2.期中考试。第9教学周为辅导与期中考试周,统一安排部分课程的期中考试,不组织期中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须布置学习任务,开展线上线下辅导、答疑等活动。
3.期末考试。非过程化考核的所有课程均应组织期末考试。半学期结课课程的期末考试一般于结课周随堂进行。期末考试于第18周(辅导与随堂考试周)和第19~20周(期末考试周)进行。
4.总评成绩计算。统一组织期中考试的课程,课程平时考核成绩、期中考试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分别占总评成绩的20%、40%、40%,课程总评成绩为各分项考核加权成绩总和,各分项成绩不设强制及格线;仅以期末考试为主的课程,平时考核成绩不超过总评成绩的30%,应设置强制及格线,即期末考试不及格,则总评成绩等于期末考试成绩。
5.补(缓)考。组织期初补(缓)考的课程考试要求与期末考试保持一致。
第三章 考核组织与领导
第九条 本科生课程的考核工作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依照本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协调;各开课单位的课程考核工作由主管教学副院长(主任)依照本规定、教学计划及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校和开课单位均应抓好考核各个环节的组织领导工作。在考试前,学校召开考试工作会议,布置考试工作;各开课单位召开专门会议,传达有关考试的文件,明确考试工作职责和纪律要求:
1.开课单位领导办公会。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2.任课教师、监考教师和年级辅导员会。研究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命题、监考、试卷的评阅、成绩评定与管理、考场纪律等;
3.学生动员会。明确复习考试的目的、要求,严肃考风、考纪,培养学生诚信考试、遵纪守法的品格和作风。
第四章 试卷命题与印制
第十一条 考试命题
1.考试命题要符合《东北财经大学试题质量标准》的要求。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又要考核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知识和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造能力的引导作用。
2.各开课单位应按照教考分离要求建设课程试题库,建有试题库的课程应使用试题库组卷;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成立课程命题小组统一命题;暂不具备成立命题小组条件的课程,应由课程负责人负责命题。同一门课程不同平行班考核标准应保持一致。
3.采用闭卷笔试的课程每次考试均应拟定A、B两套试卷(随堂考试且有两个教学班分头考试的课程,应命制A、B、C三套试卷),并给出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试卷间的难度、广度和题量应相当,重复率不能超过20%,近三届试题雷同率不能超过三分之一。参考答案应准确、简洁,评分标准具有可操作性。
4.试题的卷面分数一律为百分制,并按照学校制定的标准模板统一打印。所有考试命题样卷应由教研室主任审定,主管教学副院长(主任)批准后使用。
5.期末考试的考试时长以2小时为宜,统一组织期中考试的课程,期末考试形式应与期中考试保持一致,考试时长可为1.5小时;因课程改革要求需要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的,应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试卷印制
1.试题经审核批准后,由命题教师填写《试题请印单》,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连同密封试题交给教学秘书,统一报送教务处办理试卷印制手续。
2.教务处安排专人负责试卷的签收、抽卷、印刷、保管、分发。
3.试卷应在指定地点印刷。负责印刷试卷的人员要认真收藏和保管试卷原稿,及时销毁废品。试卷印完后,要清点核对数目、密封、签字盖章。
4.学院至少应于考试的前两天,由教学秘书交接及签收试卷,并将试卷放入专柜保管,命题教师需在考前一天复核试卷样卷。
5.命题教师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试卷安全保密规定,如发生试卷流失、试题内容泄露,将根据《东北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考务工作与安排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的笔试机考类课程考试时间和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考试周进行考试。考试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地点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各教学单位应按照学校下达的监考任务安排监考人员。
第十四条 其他考试形式课程及随堂考试由开课单位和任课教师组织实施,考试试卷由教务处统一印制。
第六章 考试资格与补(缓)考
第十五条 考试资格
1.凡按规定办理选课或重修手续的学生,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均可参加课程考试;
2.学生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取消期末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①某门课程一学期累计无故缺席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达六分之一以上(含);
②在课堂教学中干扰教学秩序且影响较坏;
③某门课程一学期累计未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达到作业总量三分之一以上(含)。
第十六条 学生补考
1.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期末考试的课程(通识类选修课除外)原则上均组织补考;其余课程由开课单位根据课程考试形式确定是否补考,补考形式及要求与期末考试保持一致。补考一般在下一学期开学前进行。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应在后续学期报名重修。
2.除取消考核资格、旷考、违纪、作弊等原因外,总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均可报名参加补考(缓考无需报名),未报名的学生视为放弃补考资格。
3.设置强制及格线的课程补考成绩为补考卷面成绩,其他课程补考的卷面成绩与各分项考核成绩按权重计入课程补考总成绩,成绩记录为“补考”。
第十七条 学生缓考
1.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考试时间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供相关材料申请缓考:
①学生因病确实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需提供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的医疗证明(包括挂号单、医药费收据、检验报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等);
②课程考试时间与国家或省级重大考试时间安排冲突,需出具考试的准考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③学生确因家庭变故、不可抗力、学校公派等紧急性、重大性事件,无法按时参加考试,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④学生其他原因离校无法参加考试的,原则上不予缓考,确实对学生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缓考的流程:
①上网下载《东北财经大学考试缓考申请表》(一式三份),正确填写表格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后,交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签署意见;
②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办理缓考审批手续,手续可由学生本人办理或由其辅导员代为办理;
③缓考审批意见由相应教学单位及时通知学生。经批准缓考的学生,缓考课程由教务处录入教务系统登记;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按旷考处理。
3.申请缓考的时间期限:
①通常情况下,缓考申请需要在课程考试开始前申请办理完成;
②学生因急病、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应先向所在单位请假,由学生所在学院在课程考试前向教务处报备,并在三日内补办手续。
③考试结束后,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缓考申请。
4.其它事项
①缓考申请适用于期中和期末考试,补考不能申请缓考;
②期中考试缓考申请通过的学生,均应参加学校在第18周组织的缓考考试。
③期末考试缓考课程申请范围、成绩计算、考试安排及考试要求与补考课程保持一致,成绩记录为“缓考”,视作首次成绩。
④凡弄虚作假骗取缓考资格者,一经发现,按旷考处理。
第七章 试卷阅卷与成绩管理
第十八条 试卷批阅工作应由各教学单位统一组织,确保试卷安全,指定阅卷场所,不允许阅卷教师将试卷带回家中批阅。两名以上(含两名)教师讲授的同一门课程试卷应按标准答案实行流水阅卷,不可各自分班批阅;主观题应由任课教师批阅。试卷封皮一定要填写完全,并有教研室主任签字。
第十九条 阅卷要规范,一律使用红色钢笔或签字笔阅卷,严禁使用铅笔或其他颜色笔阅卷;阅卷教师必须在每册试卷的“试卷评阅记录”和第一份试卷的 “评阅人”上签全名。要确保试卷的总分与每题小分核算准确;答错或未作答题目应记“0”分;不得随意更改分数。如评分有误,应经教研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在试卷上更改成绩,应将原分数划掉,在相应空白处重新给分,并由阅卷教师本人签字。
第二十条 严格按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评分。评分标准要科学、合理、易于操作,论述题、案例分析题、材料分析题等主观性、综合型试题要给出参考采分点;阅卷要公正,不得随意扣分、提分。
第二十一条 成绩评定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综合教务管理系统登录学生成绩,并打印学生成绩登记表、成绩统计分析与试卷分析,填写分析结果,对不符合成绩正态分布的课程,找出教学与考试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学生成绩登记表、成绩统计分析与试卷分析、过程化考核成绩明细等材料(一式两份)由任课教师和主管教学副院长(主任)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一份报送教务处存档,另一份与评阅后的试卷册(含标准答案、考场座次表)由本单位整理、归档,存档期为5年。
第二十三条 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如对期末考试成绩有疑问,可在下学期开学初申请复查试卷。
第二十四条 复查试卷发现成绩有误需要更改的,需由任课教师申请,写明更正原因及明细,提供详实准确佐证材料,经开课单位、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方可更正成绩。
第八章 监考、巡考职责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按照《监考任务通知单》的要求,提前2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到场监考。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前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按照教务处提供的考场座次表,清点参加考试学生人数并要求考生签字;根据考场情况选择排号方式,安排考生对号就座;清理学生考试区域与考试无关的一切材料和纸张,宣布考场纪律;查验学生的身份证和学生证(有准考证的考试,应同时核对考生准考证)。非本考场考生,应令其立即退出考场;考生、证件、试卷姓名不符者,应立即查实以替考论处。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熟悉学校有关考试纪律并严格执行,在监考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不擅离职守,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任何事情,不看书看报,不聚集闲谈,不吸烟,不使用无线通讯工具,不给学生暗示答案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场纪律情况,对拒绝接受监考人员指令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考生,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令其退出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进入考场,以旷考论处;对有违纪或作弊苗头的考生,应立即给予警告;对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考生,应当场认定并终止其答卷,没收试卷和作弊物证,在试卷上注明违纪、作弊记号,令其退出考场,同时填写《学生涉嫌考试违纪记录单》,连同物证材料一并送交巡考人员或教务处。
第二十九条 监考教师要注意掌握考试时间,并于考试结束前15分钟时提醒考生。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
第三十条 考试开始前10分钟,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封试卷。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监考人员要当场清点考卷(收回数与发放数相符),如实填写试卷封皮,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应有明确记载,并及时将考卷和考场座次表送交考务办公室,由考务办公室各开课单位指定专人组织复查试卷份数、密封卷头、送交相关教研室评阅。
第三十一条 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巡考组,检查本单位负责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全校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的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课程巡考组,巡视该门课程考试的所有考场,检查试题遗漏、错误情况,解答学生在正常范围内针对试卷提出的问题;教务处组织专门检查组,巡视检查考试期间所有考场,负责解决临时出现的考务问题并检查监考人员的监考情况。
第三十二条 巡考人员巡视检查考场后,应填写《东北财经大学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认真填写考场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并送交到教务处;巡考人员巡视检查考场时,不得影响学生的正常考试。
第九章 考试纪律
第三十三条 考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作旷考处理;考试30分钟后准予交卷出场;考试期间未交卷者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一律不得离开考场;未交卷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第三十四条 考试开始前,考生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将学生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放在桌面上,以便监考教师检查、核对,如身份证丢失,应携带学院出具的考生身份证明,无证或缺有效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必须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入座;书籍、讲义、笔记本等文字材料(开卷考试科目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除外)以及电子通讯设备、未经允许的计算器等物品不准随身携带或放在考试区域,应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第三十五条 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纸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并在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回,考生不得自带纸张;考生答题应使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除特殊规定外不得使用铅笔;答卷应使用规定的答题纸,用其他纸张答卷无效;考生收到试卷后应检查试卷页数及印刷质量,如有试题字迹不清、试卷分发错误或缺页等情况,考生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处理,确认无误后方可答题;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整理清楚,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开。考生不得将试题及答卷带出考场。
第三十六条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在考场上不得说话,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吸烟,不得偷看书、笔记、讲义等,不得以任何方式夹带和传递纸条,不得互换试卷、互对答案、互相抄袭,不得拖延交卷时间,不得请人代考和代他人考试。
第三十七条 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应以监考或巡考人员的当场判定为准,按违纪或作弊认定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该课程总成绩记为无效。
第十章 考场违纪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 考生的考场违纪行为分一般违反考场纪律、严重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三种情节,应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监考人员应当场给予警告并予以纠正:
1.未按指定位置就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与指导,扰乱考场秩序者;
2.发放试卷时仍将书籍、讲义、笔记本等文字材料以及电子通讯设备、未经允许的计算器等留在座位或桌内者;
3.考试前桌面上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等而未向监考人员报告者;
4.在桌内、座位上、桌面上发现有非监考人员所发的答题纸或草纸者;
5.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6.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初犯者;
7.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初犯者;
8.监考人员要求出示有效证件而拒绝出示者;
9.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者。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由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1.因上述4、5、6、7项中任何一种行为经警告无效再次重犯者;
2.在考试中传递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3.考试中偷看他人试卷初犯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4.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初犯者;
5.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6.考试结束拒不交卷继续答题者;
7.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离考场者;
8.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包括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9.使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在答卷上标记不应有信息者;
10.在考试中影响他人考试的;
11.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由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1.偷看各种资料者;
2.桌内、座位旁、桌面上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纸条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3.利用书包、文具盒、衣物、允许使用的工具书及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纸条等者(不论看与否);
4.在考试过程中发现桌面上、座位上、抽屉里、座位旁的墙壁上、身上、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5.考试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偷看并抄袭别人试卷者;
6.在考试中以各种方式传接答案或纸条、互对答案等的双方;
7.用某种示意、动作、表情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8.为他人提供偷看答卷或草纸机会,或者偷看他人答卷或草纸经警告又重犯者以及为他人作弊提供各种方便者;
9.违反考场规则擅自使用电子设备、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接听无线通讯工具或使用手机、掌上电脑等查看或接收信息者;
10.以上厕所等为借口在考试过程中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有关内容,或上厕所回考场时带回与考试有关材料者;
11.教师在阅卷中发现试卷雷同,经核实为抄袭的;
1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13.经调查核实的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第四十二条 平时作业/论文有剽窃抄袭行为的,经调查核实的,视同作弊处理。由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第四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或伪造数据行为的,经调查核实的,视同作弊处理,由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记为无效。
第四十四条 以请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者,以及要求监考人员或阅卷教师隐瞒违纪或作弊事实,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视同作弊处理,由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 考场违纪处理程序
第四十五条 考试中发现的考生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巡考人员发现的考生违纪、作弊行为,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并由巡考人员和监考人员当场共同认定;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违纪、作弊问题,应查实后及时书面报告(连同证物)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
凡发现考生的严重违纪和作弊行为,均应由发现人填写《学生涉嫌考试违纪记录单》,附以必要的物证材料,一并报送教务处。
第四十六条 教务处审核后,连同物证材料(两日内)一并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违纪、作弊的具体处理程序,依照东北财经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和巡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的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行为,应严格按照《东北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组织的所有课程考核,各开课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必要的相关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4-2025学年第一学期起开始施行。2017年8月8日发布的《东北财经大学本科生考试工作管理规定》(东北财大校发〔2017〕4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