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学分制改革,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卓越财经人才,根据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本科学分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应掌握本办法的内容,按照本办法要求修读各门课程;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生工作人员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指导学生学习,规范自己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 本科各专业的基本学制为四年。为满足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学校允许学生在三到六年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学生经批准缩短或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不影响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五条 学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第五学期末预计能够修满全部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分,第六学期前九周也能够修完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的,可以在第五学期末向所在学院提出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复审,并由教务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送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备案。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可以向学院申请参加毕业论文(设计)写作。逾期提交的提前毕业申请将不予受理。
第六条 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分;
2.学习期间没有重修记录,没有考试违纪记录,未受过纪律处分;
3.已修学分平均学分绩点3.5(含)以上;
4.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写作与答辩。
第七条 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应纳入应届毕业生统一管理,并在第六学期参加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审查。届时具备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的,准予毕业,授予学士学位。届时不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结业处理,不具备学士学位资格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预计不能在基本学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年级、本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要求的,可在第八学期毕业资格审核时,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需要填写《东北财经大学学生延期毕业申请表》,延期毕业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复审,并由教务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送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备案。未提交或逾期提交延期毕业申请的,按结业处理。
第九条 学生延期时间累计不能超过2年,经批准延期毕业但在2年内仍未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的,按结业处理,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获准延期毕业的学生,根据其延长毕业的时间,纳入相应年级的管理。延期毕业学生应按其入学年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课程,参加课程考试,同时参加相应年级的学生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需要休学,应在休学前提交休学申请。具体实施办法参照《东北财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三章 课程修读与考核
第十二条 各专业的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是学校组织教学和学生制定修读计划的基本依据。学生应了解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并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制定自己的修读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网上选课制度,课程选定后,一般不予更改。学生应合理确定每学期的选课数量和修读的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应按课程安排及要求参加所修课程的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不得由他人替代听课,不得由他人或替他人考勤签到等,一经发现将取消课程考试资格。
第十五条 学生应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按照《东北财经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和等级制两种形式,以百分制为基础。
第十七条 采用百分制评定的课程以100分为满分,60分为及格,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水平的可获得规定的学分,未达到及格以上水平,包括成绩为零的,不计学分。高考时以本民族语言答卷的少数民族学生,成绩不及格且达到50分及以上的按60分记载。
第十八条 平均成绩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和确认学生是否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重要标准。学校采用加权学分成绩的计算方式,以百分制表示学生平均成绩,计算范围为学生所修的全部课程,计算方法为:
第十九条 用等级制评定的成绩在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按以下对应关系折算为百分制成绩:
第二十条 平均学分绩点(GPA)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另一种形式,学校平均学分绩点满分为5.0,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平均学分绩点与加权学分成绩具体对应关系为: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成绩有异议,可以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申请复查试卷,逾期提交的复查申请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学生可以在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查询本人已修课程的成绩。在校学生由教务处出具成绩证明;毕业的学生由档案馆出具成绩证明。成绩单必须显示学生所有课程所有标记的全部成绩。
转专业、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所需的成绩排名由教务处统一向学院出具,其他用途的成绩排名证明均由学生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申请可信电子证明。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同时提供相应课程成绩及获得学分的证明。再次参加高考被我校录取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本人申请,提供相关课程成绩及获得学分的证明,由其所在专业教学单位根据当前专业培养方案审核比对认定,对其已修课程及学分部分或全部予以承认,所承认课程成绩以所申请的原始成绩录入,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重修
第二十四条 重修课程包括:必修课、专业选修类课程(中外合作办学有特殊要求的课程除外)。学生出现以下情况,必须重新修读所选课程:
1.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且未参加期初补考或期初补考成绩不及格的;
2.因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破坏课堂秩序、未完成作业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
3.因旷考、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等原因,成绩为零分的。
第二十五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不能重修。成绩不及格的,不组织期初补考,应参加课程换选(按学分缴费后删除不及格课程,并做备案)。学分未修满的,学生按培养方案要求自行选课。
第二十六条 重修的学生应当重新修读原课程。由于培养方案变更,而导致重修课程号与已修课程号不符的,学生需到学院办公室填写“东北财经大学重修替代课程审批表”和“重修选课汇总表(培养方案变更)”手工报名。
第二十七条 重修包括单独组织重修班和随教学班插班重修两种方式。
1.重修班。对重修人数较多的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培养方案变更导致课程号发生变化的部分课程,学校将开设重修班;
2.插班重修。对重修人数较少的课程,学生要插班学习。
第二十八条 课程按照考核要求分为过程化考核课程和非过程化考核课程。过程化考核课程的重修,原则上必须全程参加课程学习,各分项成绩计入重修总成绩;非过程化考核课程的重修,不计算平时成绩,以卷面成绩(含统一组织期中考试课程的期中考试)作为重修总成绩,因时间冲突等原因的,学生可选择自学重修。
第二十九条 重修成绩在成绩单上标记为“重修”。因成绩不及格而重新修读该课程的,计为重修学分;因成绩及格但不满意而重新修读该课程的,不计为重修学分。为均衡学生正常修读课程和重修课程的学习负担,考虑期末考试考场的合理安排,每学期重修课程学分总数不得超过15学分。
第三十条 重修按加修课程收费,收费标准按照《东北财经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学业警告、退学警告和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将受到学业警告:
⒈在第一学期,获得的有效学分低于已选课程学分的三分之一;
⒉从第二学期开始,每学期获得的有效学分低于已选课程学分的二分之一。
学业警告由教务处以警告通知单的形式发至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到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监护人,并将结果反馈给教务处。
第三十二条 学生第三次出现第三十一条所述情况,将受到退学警告。退学警告的发布程序与学业警告相同。
第三十三条 学生第四次出现第三十一条所述情况,须做退学处理。退学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发布,退学的手续由学生处办理。
第七章 创新创业训练学分、社会实践学分
第三十四条 为鼓励学生进行创新性学习,学校设立创新创业训练学分。其内容包括:学生选修创新创业教育选修课程学分、学生参加校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项合格获得学分、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得奖励学分、学生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获得学分等。
创新创业训练学分由学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申请,由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并由教务处、创新创业学院组织有关人员认定。
经教务处、创新创业学院认定的创新创业训练学分,可以在规定的限度内认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中对应的选修课程的成绩与学分。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大学生开展社会调查研究工作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在第一、二学年须参加农村(城市)社会调查并完成调查报告,第三、第四学年结合专业进行专业(专题)社会调查并完成调查报告。
农村(城市)社会调查由学生处和校团委负责组织和考核,专业(专题)社会调查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考核。
各专业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和专业特点,自主设置专业实习、实训和毕业实习等实践环节的内容和学分。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其学分纳入课外教学学分管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没有达到毕业要求且不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按结业处理;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一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在校不足一年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在校超过一年的,按肄业处理,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准予毕业的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按照《东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课程修读与考核、成绩记载、重修、毕业与学位等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东北财经大学本科学分制实施办法》(东北财大校发〔2017〕6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