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东北财经大学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全面提升本科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宁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依据本校专业特色及办学条件,在学分制基础上实施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双学士学位项目”)。为规范双学士学位项目实施和学位授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旨在培养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跨学科复合型人才,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项目直接通过高考招生。

第三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依托第一主修专业和第二主修专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本科生基本学制为四年,学习年限为36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质量保障

    第四条  学院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专业办学条件以及学科优势特色,由相关专业校内、外专家论证,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提出开设双学士学位项目的申请。经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等流程完成校内论证,报辽宁省学位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双学士学位项目实行监管,包括学籍管理、教学资源调配、教学质量监控、证书发放等。学院设立双学士学位项目管理团队,负责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任务的落实、教学效果评估、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初审等。

    第六条  针对双学士学位项目,学院应在学校现有质量保障体系的基础上,加强项目质量保障的制度建设,优化质量保障体系,强化校院质量保障协同。

第三章  专业设置与培养方案

    第七条  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应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定位,紧扣一流人才培养目标,并充分体现出对跨学科、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优势。四年制本科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中第二主修专业培养要求不能降低,要体现双专业或多专业交叉的高质量融合,培养方案在课程、考核、实习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培养环节应充分体现并支撑跨学科、复合型、创新性、高质量的人才培养目标。

    第八条  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各学期学分设置合理。学院要做好双学士学位项目与第一主修专业单学位培养方案之间的兼容性,保障双学士学位培养高质量开展。

第四章  修读规定

    第九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学生的日常管理原则上归属第一主修专业及第一主修专业所在的学院。

    第十条  原则上学生的两个主修专业均需配备相应的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学生完成一篇毕业论文(设计),应为两个学科专业的融合性选题,内容融合程度由双方导师共同认定。

第五章  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学生的学籍归属第一主修专业所在学院。

    第十二条  所有课程的修读、考核、成绩、重修、学业警告等要求,均按照《东北财经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所修课程成绩全部如实记载在学生成绩单上,转专业学生的原修读课程可按照学校课程替代规定,申请认定课程学分;无法认定的课程,按照方案外课程记载在成绩单中。

第六章  资格审核与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  双学士学位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查由第一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第二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协助完成。

    第十五条  在学习年限内达到双学士学位项目的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可申请授予双学士学位:

    ⒈高考时以汉语答卷的学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含),即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高考时以本民族语言答卷的少数民族学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0以上(含),即课程平均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

    ⒉在学士学位办理期间没有因违背学业纪律和学术诚信受到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双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院审查。两个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对申请授予双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经双方分学位委员会评定后,由第一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将建议授予双学士学位名单提交教务处;

    (二)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对学院提交的建议授予双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审核后,将拟授予双学士学位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校审批。拟授予双学士学位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审批者授予双学士学位并颁发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证书办理:

    (一)在学习年限内,达到双学士学位项目培养要求者,准予毕业,颁授第一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达到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颁授学士学位证书,证书上注明所授予的两个学士学位信息。

    (二)在学习年限内,仅达到第一主修专业培养要求者,按第一主修专业准予毕业;达到该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三)在学习年限内,未达到第一主修专业的培养要求者,不发放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满足结业条件的,发放结业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实行完全学分制收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与第一主修专业各类别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一致。学生实际修读过的所有课程,均按照学分及相应的收费标准计入学费总额。

    第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及相应学业修读规定、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执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进行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